导语:
一篇顶刊论文、一版专家共识、几张漂亮的数据图表,常常就能让一段“看起来很专业”的疫苗宣传内容迅速出圈。但在真实的监管语境里,“证据很强”不等于获得了“对外表述的通行证”。在新规背景下,疫苗宣传内容一旦越过说明书边界,风险不再只是“措辞不严谨”,而可能直接触碰法律“红线”。
本文用最直白的方式讲清边界逻辑,并给出应对方案。
在疫苗宣传中,我们时常能看到这样一种现象:拿到一篇顶刊论文或专家观点,大家很自然地把它写进培训课件、宣教海报、公众号推文,并配文“研究证实……”——听起来专业、也容易传播。这种看似稀松平常的“行业基操”,如果不加注意,很容易一脚踩中法律的“红线”。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把一些关键场景的执法路径写得更清楚:你一旦越过说明书边界,监管认定将来的更快、更直接。
这篇文章我们不讲空话,只做三件事:先把“说明书 vs 论文”的边界讲明白;再解释新《实施条例》释放了什么信号;最后给你一张企业可落地的5步自检清单,让市场、医学、合规、法务用同一套语言对齐。
1
底层逻辑:论文扩展认知,说明书限定行为
很多争议,表面是“证据够不够”,本质是“边界是谁定”。在我国监管体系里,药品(包括疫苗)说明书不是一般意义的“产品介绍”,而是行政许可内容的集中呈现:什么人群能用、用于什么、怎么用、有哪些风险,最终以核准文本为边界。
这一点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里写得很直白:说明书和标签由主管部门核准,标签以说明书为依据,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换句话说,说明书就是“围栏”,围栏外的内容,再科学也不能直接当作对外承诺。
论文、共识、指南当然重要——它们负责推动行业认知升级,也可能为未来新增适应症、修订说明书提供证据。但它们在法律语境里更像“地图”,告诉你哪里可能有路;而说明书是“交通规则”,决定你现在能不能走、怎么走。地图不能替代规则。
疫苗更特殊:面向健康人群、群体接种,任何越界传播都可能放大公众误解和决策偏差。《疫苗管理法》明确提出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监管等制度安排,这意味着“信息边界”在疫苗领域天然更敏感。
2
“超说明书传播”不是“质量争论”,而是踩“许可红线”
很多团队习惯把“超说明书传播”理解为一种技术争论:既然论文支持、专家也这么说,是不是只要证据足够就能说?新《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等于把这条路堵得更严——它强调:对《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指情形认定假药,不需要进行药品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而《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包含: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为假药。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
这两条合在一起,释放的信号非常清晰:监管关注的重点不是“你这话有没有学术依据”,而是“你有没有越过许可边界”。既然是许可边界问题,就不存在通过检测来“自证清白”的空间——所以程序上也就“不必检验”。
对企业市场团队来说,还有一条更“现实”的红线也需要牢记:新《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在药品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风险控制措施期间,不得发布相关药品广告;已发布的应当立即停止。这意味着一旦进入风险控制状态,任何对外投放都要极度谨慎,别硬上。
3
最容易踩线的,
往往是对外表达的“那一句话”
很多违规并不是发生在严肃的学术会议,而是发生在“便于传播”的表达里。尤其当内容面向公众,监管更倾向用广告与信息真实性规则来衡量。《广告法》第十六条明确:药品广告内容不得与核准说明书不一致。
下面给几类最常见、也最危险的句式,并给出更稳妥的写法思路供大家参考。
1)用论文当“直接依据”
高危写法:“说明书没写,但某顶刊已证实……所以建议……”
更稳妥的写法:把学术信息放回它应在的位置——“该结论来自学术研究/探索性证据,目前不构成已获批适应症;对外信息以说明书为准。”
为什么:一旦把“研究”写成“可以用/推荐用”,就可能触碰《药品管理法》第98条的假药红线,并在《实施条例》第72条下被更直接认定。
2)扩大适用人群(年龄、风险分层等)
高危写法:“更适合××人群”“某年龄段都建议打”
更稳妥的写法:对外表达严格落在说明书载明人群范围内;如确需讨论研究进展,务必限定在专业受众的学术场景,并加醒目的“未获批/不构成适应症”提示。
监管口径支持:药品广告涉及适应症等内容,应以核准说明书为准,不得扩大。
3)把“未来可能获批”说成“现在可用”
高危写法:“写进说明书只是时间问题。”
更稳妥的写法:“是否获批以监管审评结论为准,现阶段不作超说明书的对外承诺。”
记住一句话:“趋势不等于事实,研究不等于许可。”
4
可落地的5步自检清单
第1步:识别敏感词。出现“适应症/适用人群/推荐/保护效果/程序间隔/起效”等词,自动进入严格审校。
第2步:逐句对齐说明书。对外口径逐字逐句对齐说明书,尤其是适应症/用途、人群范围、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说明书与标签的“核准边界”在法规里写得很清楚:标签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第3步:判断场景与受众。同一句话,放在内部研发讨论与面向公众传播,风险等级完全不同。对外传播按更严标准;涉及广告属性的,更要确保与说明书一致。
第4步:核查是否处于风险控制期。若产品处于监管部门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期间,广告投放一律暂停,已发布立即停止。
第5步:留痕+统一口径。建立“内容归档、审校记录、第三方合作审核”三件套。合规不是为了把话说少,而是为了把话说得可持续、可被信任。
送你一张流程图,便于一键分享:
结语
合规不是束缚传播,而是守住信任的底盘
在疫苗行业,最贵的不是一次下架,而是长期信任折损。新《实施条例》不单把“越界传播”的认定标准和路径写得更清楚,更是在提醒我们:说明书是许可边界,在边界内怎么把话说得更清楚、更好懂,才是传播的真本事。
当市场、医学、合规、法务与第三方内容团队都用这同一把尺子来量内容,很多风险就会在“发出去之前”被消化掉。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6修订,国务院令第828号,2026-05-15施行;含第70、72条):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flxzhfg/20260127172639127.html?m=&type=pc&utm_source=chatgpt.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8条第二款第4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范围”为假药):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flxzhfg/20190827083801685.html?m=&type=pc&utm_source=chatgpt.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6条:药品广告内容不得与核准说明书不一致):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flxzhfg/20230328161808137.html?m=&type=pc&utm_source=chatgpt.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最严格监管等):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flxzhfg/20190702121701506.html?utm_source=chatgpt.com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第3条等:说明书/标签核准、标签不得超说明书):https://sjfg.samr.gov.cn/law/file//pdf/3235243/1663582910347.pdf?utm_source=chatgpt.com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适应症等宣传以说明书为准,不得扩大):https://www.nmpa.gov.cn/yaopin/ypfgwj/ypfgbmgzh/20070303010101471.html?m=&type=pc&utm_source=chatgpt.com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开以案释法材料(广告所称适应症/功能主治超出说明书范围等认定):https://amr.sz.gov.cn/xxgk/qt/ztlm/zfgs/shgk/sh_xz/yasf/content/post_12534352.html?utm_source=chatgp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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