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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

拆迁方不得在拆迁范围内实施违法拆迁行为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北京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违法强拆案”,是拆迁方在拆迁范围内实施违法拆迁行为的典型案例。该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拆迁方的行为边界,为被拆迁人维权提供了清晰指引,以下结合案情、法律适用与裁判逻辑展开分析。

一、核心法律依据

1、根本法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公共利益征收征用需依法补偿,这是禁止违法拆迁的权利本源,任何未经法定程序、未依法补偿的拆迁均违背该条精神中国政府网。

2、民事基本法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确立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违法拆迁对被拆迁人物权的侵害均违反此条规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征收不动产需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且应依法补偿,征收个人住宅还需保障居住条件,这是约束拆迁行为的民事基本准则。

3、行政法核心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要求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前需书面催告当事人,载明履行期限、方式等事项,未经催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明确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需先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依法强制拆除,未公告即强拆属程序违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在当事人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履行决定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强制拆除。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确立征收土地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要求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违法占地、未补偿即搬迁等行为均违反此条。

二、京平胜诉案例

1、案例核心事实:拆迁方以“拆违”为名实施违法强拆

项目背景与建筑合法性基础

某公司的办公园区位于北京市某区某地,自1998年起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开展合法经营,涉案建筑长期用于企业生产办公,具备实际经营用途与历史合法使用背景。2023年,该地块因“某棚户区改造腾退项目”被纳入拆迁范围,因公司与拆迁方(某镇政府)就补偿安置标准未达成一致,拆迁进程陷入停滞。

拆迁方的违法拆迁行为表现

违法认定“违建”:2023年9月4日,某镇政府未核查建筑建设时的规划背景、未调取原始审批材料,也未保障企业陈述申辩权利,直接作出《通知书》,认定园区内5915.96平方米建筑为“违法建设”,限15日内自行拆除,完全忽视企业涉案建筑的合法经营历史与实际使用情况。

程序违法强拆:2023年9月27日至28日,在某公司已就《通知书》提起行政诉讼、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情况下,某镇政府既未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书面催告”程序,也未对建筑内企业设备、文件等财产进行清点保管与移交,迳行对涉案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导致企业生产资料损毁,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争议焦点:合同无效后补偿利益如何分配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拆迁方的违建认定与强拆程序是否合法”,法院结合以下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违建认定的合法性边界——禁止“以拆违代拆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征收决定作出前,拆迁方需“组织调查、认定和处理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且认定需以建筑建设时的城乡规划、审批材料为依据,充分考虑历史背景。本案中,某镇政府未核查企业1998年起合法经营的事实,仅以“无证”直接认定“违建”,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了“先调查后认定”的法定要求,实质是以“拆违”名义规避补偿义务,属于典型的违法拆迁手段。

强拆程序的法定要求——程序正当不可突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前,需履行“书面催告(载明履行期限、方式)”“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告知复议与诉讼权利”等程序;若当事人已提起诉讼,在司法程序终结前不得强制执行。本案中,某镇政府既未催告,又在诉讼期间“突袭强拆”,同时未妥善保管企业财产,完全违背程序正当原则,构成程序严重违法。

司法裁判的法律依据

法院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判决确认违法”),认定海淀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因强拆已实际实施,不具备撤销可能,故判决“确认被告北京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27日至28日对原告位于北京市某区某地的5915.96平方米建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拆迁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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