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通扬运河的水,从平潮镇四十里村边静静流过,一如往常。岸边的老槐树下,七十多岁的张大爷每天都来坐一坐,望着河对岸那片围挡了四年的安置房工地。2019年签协议时,镇政府说18个月交房,如今孙子都快上小学了,钥匙还没影。张大爷腿脚越来越不利索,租住的民房在三楼,上下一次要歇三回。他总念叨一句话:“政府说超期了过渡费翻倍,可这翻倍的钱,到底谁来给?是镇政府、是施工队、还是那笔悬在空中的‘财政款’?”
超期过渡安置费的承担主体问题,在法学理论上毫无争议,在征收实务中却被刻意模糊。回答平潮镇高龄农户的追问,只需厘清三个递进的层次:法律怎么定?政府能不能推?老百姓怎么要?
第一,法律刚性:征收主体是第一责任人,且唯一责任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因征收方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必须按原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此处的“征收方责任”,在文义上涵盖从征收决定、补偿安置到安置房建设交付的全部链条。安置房由谁施工、为何延期,属于征收主体与施工单位的内部合同关系,不影响征收主体对外承担超期过渡费的法定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行政裁定中明确:征收主体是过渡费支付的第一责任人,不得以施工单位延期、财政资金未拨付等第三方原因为由对抗被征收人的支付请求权。通俗地讲:谁拆的房子,谁就该为延期负责;至于施工单位有没有按时交房,那是政府和他们之间的事,与老百姓无关。
第二,通州区的地方规则:过渡费标准与超期加倍依据。
南通市通州区现行补偿安置政策对过渡费有明确表述。根据《2024南通通州区房屋补偿安置补偿标准》,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未提供周转房的情况下,应获得临时安置补助费。同时,通州区执行的计算公式中明确单列“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项目。虽然该政策未直接写明“双倍”字样,但结合《江苏省规定》第十八条的省级统一规范,以及徐州铜山区同类案例中按双倍、三倍执行的司法实践,通州区超期过渡费适用“逾期双倍”规则具有充分法源依据。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四十里村的高龄农户属于被征收人中的“弱势群体”,超期过渡对其生活安宁、就医便利、心理安宁的冲击远高于普通家庭。征收方在协商超期费时,除法定双倍部分外,还可依据《民法典》公平原则,主张因超期导致的实际困难补助(如高龄就医交通补贴、租房差价补偿)。
第三,征收方的三类“甩锅话术”及法律驳斥。
平潮镇农户在维权时,极可能遭遇以下三类推诿,需提前做好应对预案:
——话术一:“延期是施工队造成的,政府也是受害者,你应该找施工方要钱。”
驳斥:依据最高法裁判规则,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是政府,不是施工队。政府将安置房建设任务发包给施工方,是政府履行协议义务的环节,施工方违约不构成政府免责事由。政府可向施工方追偿,但不能以此为由拒付被征收人超期费。
——话术二:“协议里没写具体交房日期,只写了‘安置房交付时止’,所以不存在超期。”
驳斥:此为典型的格式条款陷阱。若协议未载明具体交付日期,应根据签约时的政策文件、会议纪要、选房通知等综合确定合理过渡期限。江苏省各地普遍执行的18-24个月周期可作为参照。协议约定不明时,应作有利于被征收人的解释。
——话术三:“超期费要等安置房交付时统一结算,现在没法单独支付。”
驳斥:此说法无任何法律依据。超期过渡费是按月产生的独立债权,被征收人有权主张按月或按季度支付,以维持过渡期间的基本生计。将超期费与安置房差价“捆绑结算”是征收方为缓解财政压力的违规操作,被征收人可拒绝接受。
第四,高龄农户的维权特殊路径。
针对四十里村的高龄被征收人,除常规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外,可考虑以下更具针对性的救济策略:
其一,主张优先支付权。高龄、患病、残疾等特殊困难群体,在超期过渡费支付中应享有优先顺位。可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当地民生保障政策,要求征收部门将超期费列入“应急民生款项”快速拨付。
其二,启动行政履责监督。向通州区纪委监委、区人大信访办提交《履职监督申请书》,指出征收部门长期拖欠法定超期费的行为涉嫌不履行法定职责,损害政府公信力,请求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其三,申请临时安置救助。若超期费纠纷久拖不决,可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向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以缓解眼前生活困难。此路径虽非治本,却是高龄农户应对“远水不解近渴”的务实选择。
结语:平潮镇四十里村的老槐树,见过清末的漕船、民国的货轮,也见过新世纪的高铁。如今,它目送着一代代村民为城市发展让出土地,自己却在原处守望着迟迟未归的安置承诺。对于张大爷这样的高龄农户,超期过渡费从来不是一笔可以冷静计算的“违约金”——它是每月交房租时不至于捉襟见肘的那份宽裕,是生病去医院时舍得打车的那份底气,是对“政府说话算话”这件事还愿意保留的那份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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