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务之家

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逾期付款损失或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经广西桂强律师事务所(桂林)伍倩云律师研究,《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第61条、第6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4款和《民间借贷规定》第28条,得到的法律启示是,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可得利益或者说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标准是,分不同的合同类型而有区别:

  • 若是民间借贷合同,按照《民间借贷规定》第28条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 若是买卖合同,按照《买卖合同解释》第18条第4款lpr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 其他的商事合同,一般不按照《买卖合同解释》加计30-50%计算,而是按照《民法典》第584条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第61条、第62条来计算可得利益损失。

案例一:河南省(2025)豫民初963号王某甲与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自被告收到原告借款时成立并生效,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履行了支付借款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全部借款义务,构成合同违约,故原告关于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利息部分,因本案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但上述款项经原告催要后,被告怠于履行还款义务,给原告造成了相应损失,故被告除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外,还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可以原告起诉之日视为其主张权利之时,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原告诉请,被告应支付原告的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如下: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计算;对于超出此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保全费、诉讼保全费保险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2026)桂****民初197号贺州市某有限公司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原告按被告的下单需求向其供应猪肉,经结算,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的规定,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1000元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损失。因双方就案涉货款的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均无书面约定,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定以尚欠货款11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2026年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即年利率3.9%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案例三:(2025)新民终768号新疆某矿业有限公司等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案涉合同第九条约定“因甲方需向哈密市自然资源局缴纳土地权益金4,000,000元才可以取得某岩矿的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正式开工,甲乙双方特别约定如下:(1)全权委托管理总承包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乙方需要向甲方以合同履约金形式缴纳4,000,000元,此款作为权益金专款专用,甲方不得挪作他用,乙方以缴纳4,000,000元合同履约金方式协助甲方取得采矿证为前置条件,甲方承诺把采矿证(3.912平方公里)范围内所有破碎加工生产及经营销售等均由乙方独家全权委托管理总承包,若甲方未遵守履约本特别约定条款需向乙方按照合同履约金金额5倍计算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给乙方并赔偿乙方投资建设所有破碎生产线机械设备在内的所有损失。就本案而言,甲矿业公司存在违约,但某建设公司亦应提交证据证实可得利润损失的合理性和可预见性。从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看,双方合同约定履行期限为10年,从合同的履行来看,某建设公司并未实际投入破碎生产加工,其提供的损失情况亦不能印证合同履行期内的预期收益,故某建设公司的损失主要表现在履约保证金的资金占用损失,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五)关于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工人工资、社保费用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从某建设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其所主张的工人工资及社保费用均为合理支出,工资支出符合行业标准,社保缴纳合法,并未明显超出必要范围。但从损失的认定来看,实际损失通常指因对方违约行为导致额外非正常支持或可得利益损失,某建设公司支付工人工资、社保费用系履行合同义务,实现经营目的的必然行为,故对某建设公司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以下是相关条文的原文: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时,可以在扣除非违约方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合理成本后,按照非违约方能够获得的生产利润、经营利润或者转售利润等计算。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了替代交易,主张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违约方主张按照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未实施替代交易,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在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定期合同中,一方不履行支付价款、租金等金钱债务,对方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应当依法解除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参考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市场价格变化、剩余履行期限等因素确定非违约方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并按照该期限对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非违约方应当支付的相应履约成本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主张按照合同解除后剩余履行期限相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履约成本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剩余履行期限少于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的除外。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非违约方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难以根据本解释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其他违约情节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

•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