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网络培训擦亮眼
认清维权对象是关键
01案例简介
2025年1月至10月,市、区两级税务部门先后收到40余名消费者投诉某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拒绝开具发票的事项。投诉人普遍反映为提升个人职业技能,经线上或线下门店咨询后,向该公司购买宣传的学历提升培训课程,费用从数千至数万元不等。核心争议点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消费者交费后多次向该公司索要发票均被推诿或拒绝;二是其中10余名消费者因课程质量不符预期、时间冲突等原因提出退费诉求,但未得到明确回应。
税务部门接到消费者集中投诉后,迅速启动核查工作。采取“线下核实+多方比对”的方式开展调查:一方面查阅该公司的财务收支记录、课程合作协议、申报数据等资料;另一方面与投诉人沟通,收集服务协议、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对涉事课程的实际运营主体进行核实。
经查,消费者诉求可分为三类:一是部分消费者的款项收款方均为与该公司合作的第三方机构,与该公司无直接业务关联;二是部分消费者的款项收款方均为该公司;三是部分消费者购买的课程套餐中,仅部分模块的款项收款方为该公司,其余为第三方机构。
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明确收款方的开票义务。对于直接涉及该公司的发票诉求,经税务部门督促调解,除2人主动撤诉外,其余16人诉求均已获得正规发票。
其他不涉及该公司的投诉,税务部门向消费者详细解释法律适用范围,引导其持付款凭证、服务协议等材料,向实际收款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02案例点评
本案核心涉及发票开具的法定责任与消费维权的主体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是收款方的法定义务,该公司推诿开票的行为已违反相关规定。同时,消费者享有知悉服务真实情况、获得服务凭证的权利,发票是消费者维权的关键依据。
责任认定的关键在于“收款主体”,消费者维权需先明确实际款项收取者。本案中部分消费者因混淆宣传主体与实际款项收取者,导致维权方向偏差,这提示消费者需精准锁定责任主体。
03消费提示
针对教培行业“主体混淆、权责不清”的常见陷阱,消费者应注意:
1.“明主体”,清楚课程属于“自营”还是“第三方合作”属性,付款时确认收款账户,避免向私人或陌生企业付款。
2.“查资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机构经营信息及经营范围等资质,优先选择信誉良好、评价稳定的机构。
3.“留证据”,完整保存服务协议、付款凭证、宣传资料、沟通记录等证据,索要发票时明确提出书面需求,若遇推诿可及时向税务部门投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
回输干细胞时发现非原储
南海法院:欺诈!退一赔三
01案例简介
刘某、郭某与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围产期干细胞存储协议》约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刘某、郭某提供脐带、胎盘间充质干细胞的存储服务,如果需要取用存储的干细胞进行治疗使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义务将储存干细胞安全送至指定的医院。2020年,刘某、郭某与该公司的业务员商某就干细胞回输的事宜进行商谈。在支付相应费用后,前往商某指定的地点进行干细胞回输。2024年,刘某、郭某发现之前回输的干细胞并非其存储于该公司的干细胞,且该公司经营范围并未有“干细胞回输”业务。刘某、郭某遂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消费欺诈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请求该公司“退一赔三”。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欺诈,判决公司向刘某返还服务费25000元及支付赔偿金75000元;向郭某返还服务费25000元及支付赔偿金75000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02案例点评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刘某、郭某作为健康人士,为了满足自身对美的追求,为满足对健康的追求而接受干细胞存储服务,具有消费者的特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六周年庆宣传海报上载明“免疫提高/抗衰”字样,且其作为营利性机构,以利益最大化为商业目的,属于经营者。
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退一赔三”的相关规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认刘某、郭某回输的干细胞并非二人此前储存在该公司的干细胞,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故判决维持原审判决。
03消费提示
“干细胞”成为当下健康美容市场的热门概念,以“逆转衰老”等宣传语让众多爱美人士动心,但追求美丽的背后可能也隐藏着不少的消费风险。
法官提示:
1.广大消费者在接受“干细胞”医疗美容服务时应理性选择正规机构,留存每一份凭证,避免落入美丽的“陷阱”。
2.在选择“干细胞”医疗美容消费之前,应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等权威渠道,核实机构是否为具备合法资质的正规医疗机构,确认拟接受的医疗项目是否已经在相关部门完成备案,不轻信相关从业人员的忽悠。
3.在消费过程中,要注意与医疗美容机构签订书面的医疗美容合同,并将款项汇入机构官方账户,同时妥善保管如宣传材料、沟通聊天记录、费用转账凭证、医疗票据等资料,以备维权之需。
案例三
主动脉介入手术理赔引争议
佛山保调委专业高效调解化纠纷
01案例简介
消费者钟某某于2007年1月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元。2025年8月,其因腰部疼痛前往医院就诊,经检查被诊断为主动脉夹层(B型),随后接受了胸主动脉覆膜支架腔内隔绝术等血管介入手术治疗。
9月,钟某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遭拒,理由是其所接受的手术方式不符合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主动脉手术”的约定。条款明确规定,须为“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病损主动脉血管切除、置换、修补术”,而钟某某接受的是介入手术治疗,未进行开胸或开腹操作。
钟某某则认为该条款内容已不适应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趋势,且其手术方式属于当前治疗主动脉疾病的通行医疗手段,要求保险公司按重疾标准赔付10万元,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佛山金融监管分局指引双方向佛山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佛山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安排调解员分别向双方了解情况并组织双方进行沟通。
钟某某提供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转载的央视《法治在线》栏目内容,其中提及类似介入手术在佛山地区司法实践中已被认可属于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其认为应按重疾标准赔付。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合同经双方签署确认成立,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关于“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规定,以及《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关于“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之外的其他诊断标准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精神,指出条款内容若明显滞后于医学实践,应考虑到医学技术的进步及司法裁判趋势作从宽解释。
经过多次沟通解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保险公司一次性向钟某某支付重疾保险金10万元,并签署调解协议。
02案例点评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传统保险条款对治疗方式的限制与医学技术进步之间的冲突。
保险公司依据合同字面定义拒赔虽有其依据,但实质上剥夺了被保险人享受现代医疗技术的权利,有违保险补偿初衷。
调解员精准援引《保险法》不利解释原则及健康保险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认可介入手术的裁判趋势,对滞后条款作出从宽解释,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理理赔诉求,也平衡了契约公平与民生保障。
03消费提示
1.消费者在投保后务必仔细阅读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部分,特别是对疾病定义、手术方式等具体描述要有清晰了解,如有异议可在犹豫期内及时提出。
2.部分保险产品条款更新滞后,消费者可优先选择条款明确涵盖现代医疗技术的产品。
案例四
停车扫码陷隐私泄露困局
多部门联动维权护权益
01案例简介
佛山市多位车主反映,使用本地停车应用小程序扫码缴费时,遭遇两大问题:一是隐私泄露,欠费车辆仅输入车牌号即可查询车辆完整停车时间、路段,部分平台还显示车辆照片及车主、同行人影像,个人行程轨迹“裸奔”;二是强制授权,不同意授予位置信息、手机号、相机等非必要权限,就无法使用缴费服务。车主们担忧信息安全,要求规范平台行为、保障个人信息权益。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小强热线》栏目记者实测15个主流停车小程序,证实投诉情况属实。停车平台未经严格身份验证泄露车主行程,一是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敏感信息(行踪轨迹)保护规定;二是强制收集非必要信息,违背“最小必要”原则,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与隐私权。
随后,多部门联动推进整改: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互联网行业党委、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市消费者委员会共同发起《佛山市停车场服务行业扫码缴费自律公约》:首批共有17家停车场运营企业、3家大型商业综合体积极响应并承诺加入,覆盖全市大部分道路停车泊位和3000多个路外公共停车场,超过100万个停车位。
02案例点评
佛山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李欣蕾律师:
民事主体在数字服务中应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兼顾便利与权益保护。
本案中,停车平台存在两大违法点:
一是未履行敏感信息保护义务,行踪轨迹属敏感个人信息,未经车主同意擅自公开,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二是滥用格式条款强制收集非必要信息,缴费仅需车牌号与支付权限,索要位置、相机等权限超出“最小必要”范围,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经营者需严守法律底线,避免利用技术优势侵害消费者隐私,方能实现行业健康发展。
03消费提示
停车扫码缴费别踩坑!隐私保护牢记这几点:
1.优先选备案正规平台,对位置、相机等非必要权限果断说“不”,遇强制授权直接放弃并投诉。
2.缴费仅提供车牌号即可,切勿泄露身份证号、银行卡密码等敏感信息。
3.若发现行程、影像被违规泄露,立刻留存证据,通过12345热线维权。
守住信息边界,缴费才安心!
案例五
美发店“跑路”不退预付卡
祖庙市监所联动维权+消费提示来护航
01案例简介
2025年7-8月期间,禅城区祖庙市监所集中受理了一批关于“某某美发店”突然闭店“跑路”的消费投诉,投诉核心诉求均为要求协助追回预付充值款并办理退费。
收到相关投诉后,执法人员即刻前往该美发店注册经营地址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店铺已处于关门停业状态。通过与物业方核实确认,该店铺存在拖欠物业管理费情况,且物业方同样无法联系到店铺负责人。为推动纠纷化解,执法人员通过短信、电话等多次联系该店铺负责人配合调解,但均未获得回应。
因店铺负责人失联导致行政调解无法推进,祖庙市监所为防范其逃避责任,已依法对该店铺采取变更、注销受限措施。为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权益,祖庙市监所积极联动社会组织搭建维权桥梁,协调佛山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介入处理。
经行业协会多方协调、尽力斡旋,已成功将部分消费者的剩余预付资金免费转移至其他合规经营的美发店,确保消费者未消费完的权益得以延续,妥善化解了该部分群体的纠纷;对于未能实现余额转移的消费者,执法人员已逐一指引其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2案例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该美发店以预收款方式提供美发服务,却未按约定履行服务义务,依法应当向消费者退回剩余预付款。
03消费提示
1.谨慎选择合规商家。优先选择证照齐全、市场口碑好、品牌连锁化的正规机构;或通过具备资金存管、履约保障机制的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借助平台监管降低风险。
2.合理控制充值金额。遵循“小额、短期”原则,单次充值建议不超过月收入10%,对超低价格、超长时效、超高折扣的促销活动保持高度警惕,避免大额预存。
3.签订规范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收费标准、退费条件、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对于商家的口头承诺,要求其以补充条款形式写入合同。
4.保存关键证据。妥善保存付款凭证、合同原件、消费记录及与商家的沟通记录。若发现商家出现异常经营迹象(如频繁更换法人、突然大幅促销圈钱等),应立即停止充值行为,并及时关注商家动态,依法维权。
案例六
联动高效新机制
多元解纷中心高效调处首例玉器消费纠纷
01案例简介
2025年3月18日,新成立的南海区玉器珠宝行业多元解纷中心,运用线上调解模式成功化解一起异地消费纠纷,为身在北京的韩女士解决了玉器交易难题,这也是该中心调处的首例纠纷。
2025年2月,韩女士在某珠宝首饰商行直播间购买手镯,收货后发现货品与宣传不符且存在瑕疵。她向商家反馈后,对方以定制商品为由拒不承认问题,也拒绝退货退款。接到投诉后,南海区桂城市场监督管理所迅速启动南海区玉器珠宝行业多元解纷中心联调机制,当日下午联动区法院、平洲派出所、桂城司法所、行业协会及律师事务所,在平洲玉器线上调解室开展“云上调解”。韩女士与商家线上连线分别陈述主张,后各参与方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协助协商,最终双方达成退货退款协议并签订线上调解文书,纠纷圆满化解。
02案例点评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家开设直播间销售翡翠手镯,应当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手镯的质量、水种等信息,并且明示退换货规则。即便商品属于定制产品,但若消费者已举证证明实物与宣传内容严重不符且存在明显质量瑕疵,“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的例外规定不能成为经营者规避法定售后责任的借口,商家仍需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南海区玉器珠宝行业多元解纷中心通过“云端调解”的便捷模式,联动区法院、区市监局、区司法局、桂城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及律师事务所,搭建“多元解纷中心→协会→市监→法院”的纠纷化解链条,实现玉器珠宝行业纠纷的一站式调处,为纠纷化解提供高效渠道,既规范商家合规经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彰显了“天下玉、平洲器”品牌保障力。
03消费提示
玉器作为一种高价值、重文化、非标准化的商品,线上交易存在“看得见、摸不着”的天然短板,针对此问题,提醒消费者:
1.首选知名规范的电商平台,核查商家资质与评价;要求商家提供自然光下商品各个角度的高清图和细节视频,警惕“仙图”与“特效”;
2.理性应对“限量”“秒杀”等营销话术;付款前明确是否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并留存凭证;
3.建议通过平台正规渠道沟通与支付,拒绝私下转账;
4.收货时尽量在快递员面前开箱验货,确认货品与描述一致且无破损。
案例七
小程序购物货不对板
九江市监多举措监管助退款
01案例简介
2024 年下半年至2025年3月,南海区九江市监所多次接到消费者投诉:在某百货店微信小程序“XXX选”购买衣物鞋类,货不对板欲退货退款,却无法联系商家退赔。涉及网购纠纷投诉举报工单535件,投诉举报人411人,涉及总金额约5万元。
经部门实地核查,发现该商家登记地址造假,已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鉴于其涉嫌消费欺诈、涉及人数多且金额较大,存在涉稳风险,九江市监所遂移交线索至九江派出所,同步报综合治理办公室,并就商家涉嫌虚假登记立案调查。期间,有自称是商家的代理人联系工作人员询问情况,却拒绝提供授权且不配合调查。经多次调解及法规宣教后,最终双方达成分批退款方案,535宗投诉举报全部完成退款,其中前3批200件、最后一批335件均高效办结,实现消费者诉求“清零”。
针对商家在设立登记业务中提交了虚假的经营场所材料的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九江市监所已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02案例点评
本案中,商家利用虚假地址注册,并通过网络销售货不对板的商品,涉嫌构成消费欺诈,其行为已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登记信息真实有效的规定,同时也凸显当前电商领域信用监管的挑战。
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跨部门协同处置等综合措施,有效化解了群体性维权风险,最终促成退款承诺,形成 “发现-处置-化解-反馈”的行政监管闭环,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市场秩序。
03消费提示
1.建议消费者网络购物时,务必核实商家经营资质与信用状况,优先选择信誉良好的平台和商家。
2.交易中注意保留购物凭证、聊天记录与支付信息。若遇货不对板、无法联系商家等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依法维权。市场监管部门一经核实,将会对登记信息造假、失联的商家,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实施信用惩戒。
案例八
油站停业引发预存款群体退费纠纷
大良市监介入促成退款
01案例简介
消费者在某加油站预存油款用于日常加油。2025年4月,加油站因租赁合同到期停业,虽有工作人员登记退费信息,但由于加油站与出租方存在债务纠纷且正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消费者退费工作进展缓慢,部分消费者迟迟未收到退款,遂陆续向经营者所在地政府部门投诉。
相关投诉受理后,在多部门协同处置框架下,大良市监所充分发挥部门联动效能,针对加油站与出租方双方以“债务未清”为由拖延退费的情况,市监所分别多次协助组织专题约谈,逐步推动责任落实。在首次约谈中,要求加油站优先处理消费者退费,不得将企业债务纠纷转嫁消费者,同时协助督促加油站统计退费总人数、总金额,但加油站以暂无资金为由拒绝,协商陷入僵局。大良市监所在深入调查核实中精准锁定纠纷处置关键节点,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精神类推适用,向出租方普法释理,明确告知其需依法压实主体责任,不得推诿扯皮、规避责任,并与加油站共同制定有效解决方案。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处置方案:由加油站逐一联系消费者核实信息,并分批先行退款,目前已为395名消费者办理退款,退费金额近五十万元。
02案例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回预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亦明确规定了商场场地出租者对租赁场地经营者资质的形式审查义务和过错责任。
本案中,某加油站停业后无法继续提供加油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全额退还预存油款,其与出租方的债务纠纷不得对抗消费者的合理退费诉求,出租方作为场地提供者,亦应积极履行协助调解义务,配合处置退费纠纷。市监所坚持“退费先行、债务后理”的处置逻辑,既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又通过多轮约谈、闭环跟踪破解了企业推诿难题,为同类复杂群体纠纷处置提供了适用参考。
03消费提示
1.谨慎选择预付费消费。避免一次性大额充值,充值前务必核实经营者的证照资质、经营状况及口碑,警惕证照不全或借用他人名义经营的主体,优先选择经营年限长、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商家。
2.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妥善保管充值凭证、合同、消费记录等证据。
3.及时关注经营动态。若遇商家停业、搬迁等异常,立即联系商家协商退款,协商不成,应第一时间向监管部门投诉,并配合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推动问题解决。
案例九
高明消委会主动作为
化解数百人预付式消费纠纷
01案例简介
2025年5月起,高明区消委会通过各渠道陆续收到200多名消费者投诉,反映某健身房临时关门停业,导致预付费无法使用,涉及金额近50万元,消费者申请退回剩余金额。
接诉后,高明区消委会迅速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对涉诉商家开展核查,并积极对接商家所在商圈物业管理方和人民法院、人社等部门。事发后,商家负责人“跑路失联”,高明区消委会逐一联系消费者了解诉求,通过“协助转课+支持起诉”等多元化解方案,帮助消费者维权。一方面,积极协调转课。工作人员逐个走访区内健身瑜伽经营者,成功促成2家健身瑜伽经营者无偿接收100多名消费者的瑜伽课程,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近30万元。另一方面,支持消费者诉讼。通过帮助消费者撰写民事起诉状、收集证据、参与庭审等方式,经多方协调联动,最终支持40余名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02案例点评
佛山市高明区消委会律师顾问团李国律师:
在本案中,消费者与某健身房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该健身房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突然关门营业,未能依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该健身房退回预付费用。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决定停业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该健身房作为经营者,在因经营不善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时,负有提前告知义务,并应主动与消费者沟通,妥善处理相关争议。
03消费提示
1.资质审查“验明正身”。充值前查询商家营业执照,确认经营范围等关键信息,优先考虑“老字号”店。
2.金额控制“量力而行”。充值时应避免选择“期限过长”的套餐,避免因商家经营不善倒闭而造成经济损失。
3.支付方式“留痕溯源”。付款前核实账户与商家对应,严禁向个人账户转账,保留支付截图等凭证。
4.消费过程“动态监督”。定期核对消费记录与余额,留意商家经营状况,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案例十
公寓变“车位”还收团购费
佛山消委会介入调解
01案例简介
消费者向先生向佛山市消委会反映,其在年初购房时遭遇两个问题:一是在看房前,销售人员承诺出售的是32万元有产权的公寓,后他发现认购书却写成“车位”;二是向先生在向开发商支付2万元定金后,又被引导向两家中介公司支付4万元“团购费”,无任何书面凭证,也未计入购房总价。向先生认为公司涉嫌欺诈,要求全额退款。
佛山市消委会接诉后,认真查看向先生提交的资料,认购书中明确记载了“认购车位情况”,金额约26万元,定金为2万元,其内容明显是认购车位,且4万元“团购费”无书面约定及票据。后我会联系开发商进行核实,开发商虽辩称实为公寓交易,但未合理解释费用问题。工作人员经分析认为,如销售人员故意隐瞒合同真实情况,以买公寓名义诱导消费者购买车位,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则涉嫌欺诈,公司难辞其咎,于是敦促涉事公司守法诚信经营,妥善认真处理投诉。最终经调解,双方已就退款事项达成一致。
02案例点评
佛山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谢华强律师:
本案中,开发商及销售人员的行为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是承诺售卖公寓但认购书写为“车位”,该行为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更使得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陷入错误认知,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涉嫌欺诈,消费者可依《民法典》第148条请求撤销合同;
二是销售人员引导消费者向两家中介公司支付4万元“团购优惠券”,既无书面协议、收款凭证,也未计入房款或写入认购书,涉嫌不当得利。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第985条要求中介公司返还该款项。
03消费提示
1.购房时,仔细核对合同内容,确保与销售人员承诺一致。
2.警惕额外费用,要求提供正式发票或收据,并明确这些费用是否计入购房总价。
3.保留所有相关凭证,发现问题及时与开发商沟通或向相关部门投诉,必要时依法维权。
有更多精彩视频和直播!
来源:佛山市消委会
编辑:郭强仔
责编:李 锋
监审:黄柏琳
来点赞
请分享
点推荐
请留言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