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将至,年味渐浓,朋友相聚、家庭宴席少不了举杯畅饮。交通安全底线切莫失守!酒驾醉驾从无“小事”可言,哪怕心存“就几步路”的侥幸,哪怕只是顺路办件琐事,酒后握起方向盘,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大祸,法律的追责更不会有半分松懈!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赵某某在同村宴席上饮酒后,惦记孙子未取到的快递,便怀着“就几步路,不会出事”的侥幸心理,不顾酒精麻痹风险,执意驾车前往李某家。当车辆行至李某家门口时,酒精的作用让其反应迟缓、未能及时刹车,车辆径直撞向李某家的玻璃大门。面对碎裂的玻璃、散落的物品,慌张的赵某某非但没有停车、主动承担责任,反而进店向李某抱怨其“未及时转交快递”,随后便弃车扬长而去。李某见状随即报警,警方最终在赵某某家中将其抓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乙醇含量高达140.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赵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因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敲黑板”
这些醉驾误区,一个都别踩!
误区一: 醉驾不是“小事”,乡间小路没人查、喝少点没事?
错!醉驾不是“小事”,是明确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不少人心存“喝少点不影响”“乡间小路偏僻、不会被查”的侥幸,但法律对醉驾的认定,从不因行驶路段、饮酒量多少“网开一面”。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即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无论是否发生事故、是否在“偏僻路段”行驶,只要达到醉驾标准,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误区二:发生事故后逃逸,能“一跑了之”?
错!逃逸不是出路,而是“罪加一等”的刑罚加重之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是醉驾案件中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正确的做法是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如有)、主动报警,主动配合调查处理,切勿心存侥幸选择逃逸。对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被告人,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追诉,且一般不适用缓刑,最终只会得不偿失,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误区三:赔钱获得对方谅解,就能“花钱买罪”、免除刑罚?
错!很多人会疑问:“已经赔钱获得对方谅解,是否还要负刑事责任?”答案是明确的: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体现了行为人认罪悔罪的态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但这绝不意味着“花钱就能免罪”。危险驾驶罪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便未造成人员伤亡,只要达到醉驾标准,就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赔偿谅解仅能作为从宽处罚的情节,不能抵消刑事违法性,更不能免除刑罚。
图片源于网络
文字 | 吴 倩
编辑 | 纳雍县检察院“鸽子花开”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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