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2月12日讯(记者 张艳玲)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聚焦内河水运运输、装卸、储存、配送等环节突出侵财问题,统一司法标准、强化办案协同、健全长效治理,全力维护水域安全与水运经济秩序。
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是指在货物经由内河水域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运输、装卸、储存、配送等过程中发生的侵犯财产犯罪。该类犯罪具有跨地域性、流动性、隐蔽性的特征,严重侵犯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阻碍内河水运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应予依法惩治。
《意见》明确,依法严惩水运物流跨区域、流动性、隐蔽性侵财犯罪,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组织策划者、积极参与者、屡犯人员依法从严惩处;对受雇佣参与货物运输、装卸、看管等活动的人员,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等情况,综合判断责任轻重依法追究;对于未参与分赃、未获高额报酬的一般劳务人员,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实施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意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运输、装卸、交付、储存环节窃取货物,以盗窃罪定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以职务侵占罪定罪;明知犯罪所得的货物及产生的收益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同时构成危险作业、污染环境等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意见》强化证据与涉案财物处置。公安机关重点固定船舶文书、航行轨迹、装卸记录、转账流水等证据;检察机关加强立案监督、证据审查与补充侦查引导;法院严格证据审查判断,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案货物价值按销赃数额或市场价格认定,易损货物可依法先行处置,及时追赃挽损、返还被害人。
《意见》健全办案管辖与协作机制,明确犯罪地包括装货港、卸货港、途经锚地、货物取得地、损失发生地等,跨区域案件适用受理地数额标准。三部门将通过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推动行业治理,以案释法开展普法,从源头遏制水运物流侵财犯罪。
编审:蔡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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