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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信网 责编:王荣 2026-02-12 18: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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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漫画。(来源:信号新闻)

信网·信号新闻2月12日讯 上海市民瞿女士搭乘东方航空公司的飞机在法国巴黎转机时,行李在托运过程中遗失。对于这笔损失,东方航空公司只愿意赔偿最高540美元(折合人民币约3700元)。但瞿女士认为,这明显与实际损失不符,便起诉到法院。近日,信号新闻获悉(0532-80889431),这场经过了一年多的丢行李纠纷终于有了定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据《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判决东航赔偿瞿女士7000元。

巴黎转机时 东航托运的行李不见了

2024年8月18日,瞿女士搭乘东航航班从上海浦东机场出发,目的地为法国巴黎。她计划在巴黎转机后前往科西嘉岛,与朋友一起度假。飞机抵达巴黎后,瞿女士却发现,自己托运的行李找不到了。

她在机场柜台申报后收到了东航的邮件,但其中并未给出明确的处理方案,仅要求瞿女士“先自行购买生活用品”,还承诺“会有巴黎当地员工联系对接”。

据瞿女士介绍,她丢失的行李箱称重约18公斤,箱内不仅装有自己度假所需的衣物、生活用品,还有特意为科西嘉岛的朋友准备的国内特色调料品。在之后13天里的假期里,因为行李迟迟没有下落,她不得不依靠朋友的接济度日,需要另行购买内衣、拖鞋、面霜、衣物等生活必需品,度假之旅变得有些狼狈。让她更为不满的是,东航承诺的“专人对接”始终没有兑现。直到假期结束启程回国时,她才收到东航邮件,内容也只是询问行李箱的具体细节,自己比较关心的“行李丢失原因”“查找进度”及“赔偿事宜”等,只字未提。回国后,瞿女士第一时间向东航提交了箱内物品清单,行李仍未能如愿找回。20多天后,瞿女士开始正式与东航协商赔偿事宜。她了解到,因为她乘坐的此次航班为国际航班,优先适用《蒙特利尔公约》,便结合行李内的物品价值和公约规定的赔偿限额,要求东航赔偿约1万元损失。但东航方面仅同意按照30美元/公斤的单价对瞿女士18公斤的行李损失赔偿540美元。

因双方意见难以达成一致,且金额相差较大,瞿女士将中国东方航空有限公司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5年3月3日,该案正式开庭审理。瞿女士告诉信号新闻,庭审中,东航并不否认弄丢乘客行李的事实,却以“《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仅为赔偿最高限额,并非法定赔偿标准”为由,对瞿女士的索赔金额提出抗辩。东航还提出,瞿女士在托运行李时未申报行李价值,且无法证实其提交的物品清单的真实性,试图进一步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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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来源:瞿女士社交平台发布)

法院判决:《蒙特利尔公约》优先适用 原告已尽力列明损失清单

2025年12月2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述案件属于国际航空运输纠纷,中国与法国均为《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在本案中优先适用该公约。按照其约定,造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其责任以“每名旅客1288特别提款权”为限,以当日汇率计算约合人民币11450元。本案中,原告在乘坐被告MU553航班中托运的行李丢失,被告作为承运人应承担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原告事先未向被告进行物品明细及价值申报,但原告已尽力列明损失清单,标明购买时间及购买金额,根据常理,原告的损失也客观存在,考虑到折旧及结合《蒙特利尔公约》赔偿限额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7000元。

“判决结果下来后,东航没有主动联系过我。”瞿女士在社交平台上分享维权经历时表示,直到自己2026年1月主动致电法院询问案件进展后,东航的代理律师才来电索要自己的收款账户,她最终在2026年2月4日收到了7000元赔偿款。

瞿女士希望用自己的维权经历,提醒其他旅客,乘坐国际航班托运行李时,务必重视行李价值申报环节,同时,要知晓《蒙特利尔公约》的相关内容,这是国际航班行李遗失维权的重要法律依据。

多名网友反映遇到“国际航班行李丢失”的情况 但只拿到极低的赔偿

信号新闻了解到,《蒙特利尔公约》的核心意义在于,为国际航空运输中的旅客损失赔偿制定统一、明确的标准,规范承运人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各国标准不一、航司随意压低赔偿的乱象。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航司却常常选择性适用相关条款。

瞿女士说:“身边不少朋友都遇到过国际航班行李丢失的情况,最后大多只能拿到极低的赔偿,很少有人像我这样,坚持起诉维权。”在她分享维权经历帖子的评论区,多名网友留言分享了类似遭遇:有人托运行李丢失后,航司以各种理由压低赔偿金额,最终赔付的费用甚至不足以弥补购买必需品的支出;还有人在国际航班丢失行李后,多次致电航司客服咨询进展,却始终被“已上报、请耐心等待专员回电”的话术推诿,维权无门,最终只能无奈妥协。

信号新闻从中国东方航空官网看到了明确公示的国际航班行李丢失的赔偿规则及处理流程,其承诺“将尽可能为旅客提供帮助,妥善处理行李丢失相关事宜”。

其中,《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运输条件》有如下受限的“免责”条款:“旅客托运可能发生运输责任争议的行李,东航有权要求旅客签署免除责任书,免除东航对此类行李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的赔偿责任;旅客拒绝签署的,东航有权拒绝运输该行李。旅客签署免除责任书后,此类行李在运输中发生的毁灭、遗失、损坏,东航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中国法律及国际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条款中“国际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被认为就是强调了《蒙特利尔公约》在国际航班纠纷中的优先适用权。

2月10日,信号新闻就瞿女士行李丢失纠纷、东航赔偿标准制定依据等相关问题,联系到东航客服,并按客服要求发送了采访函,希望东航能就相关疑问作出回应。截至发稿,东航尚未对该事件及采访函内容作出任何回应。

律师:《蒙特利尔公约》是维权有力主张

信号新闻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浩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刘乔乔律师在接受信号新闻采访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相关规定,“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这意味着,在国际航空运输纠纷中,《蒙特利尔公约》的适用优先级高于国内法及航司自行制定的运输条件,承运人不能以“旅客未申报行李价值”为由,拒绝按照公约规定的限额承担赔偿责任。

刘乔乔律师进一步解释,《蒙特利尔公约》明确规定,只要行李丢失发生在承运人掌管行李的期间内,承运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公约规定的赔偿限额是法定限额,航司不能随意降低这一标准。“消费者遇到国际航班行李丢失的情况时,应第一时间向承运人或机场相关部门申报,妥善保留好申报凭证、购物凭证、与航司的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若与航司协商赔偿无果,可向民航局投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主张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刘律师表示,现实里部分航司会利用消费者对《蒙特利尔公约》不熟悉、法律知识储备不足的短板,以未申报行李价值、物品清单无法核实、赔偿限额非法定标准等理由,压低赔偿金额。而一些消费者也会因维权成本高、耗费时间精力长,最终选择妥协退让,接受航司提出的不合理赔付方案。这本质上是航司对《蒙特利尔公约》的选择性适用,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规避,更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漠视。

刘乔乔律师指出,从司法实践来看,若消费者坚持通过诉讼维权,法院通常会支持《蒙特利尔公约》优先适用,依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瞿女士的维权成功,为遭遇类似困境的消费者提供了参考。希望更多消费者了解《蒙特利尔公约》的相关规定,增强维权意识,遇到权益受损时敢于发声、维权,破解国际航班行李丢失维权难的困局,切实保障航空旅客的合法权益。”(信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