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中园诉源泉气体公司14.6万元货款一案,近期出现关键争议点。2月3日中午11时49分,源泉气体公司法定代表人母亲回电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朱某,通话中朱某不仅以“二审改判难度大”为由,劝说当事人支付10万元调解结案,还称“承兑汇票什么时间付,要搞搞清楚,当时双方都没有交易”。该说法当即遭到法人母亲的强烈反驳:“预付承兑汇票货款难道白送了?”

图为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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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承兑汇票

通话记录所呈现的朱某表述,经核查,与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严重不符,缺乏任何证据支撑,其合理性令人高度质疑,具体从以下三个层面展开剖析:

一、事实层面:付款时双方已持续交易一年半,“无交易”说法纯属无稽之谈

其一,交易起点明确可查。源泉气体公司自2019年2月起,便与衢州中园建立了口头买卖合同关系,长期向其采购气体产品,双方按照市场行情随行就市开展交易,截至2020年10月支付案涉款项时,交易已持续1年8个月,并非朱某所述“当时双方都没有交易”。

其二,付款性质清晰无误。2020年10月21日,源泉气体公司支付的121523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明确属于双方持续交易中的预付货款,衢州中园于当日通过背书方式接收该票据,后续该票据经多次背书流转,完整的银行记录的可充分佐证衢州中园的收款事实。

其三,司法审计给出铁证。案件重审过程中,司法审计结果明确确认,2019年至2023年期间,源泉气体公司与衢州中园共存在26笔交易,总货值达146899元,与衢州中园的诉请金额完全一致,该结论直接推翻了朱某“当时双方都没有交易”的说法。

二、法律层面:预付货款有真实交易支撑,票据与合同关系相互印证

从预付货款的法律逻辑来看,预付款的核心前提是双方已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其用途是保障后续合同的顺利履约。本案中,源泉气体公司的付款行为,是基于双方持续一年多的交易事实所作出的履约行为,完全符合《民法典》买卖合同章节中关于预付款的相关规定,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

从票据关系的角度而言,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票据关系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但本案中,案涉汇票背书连续、来源合法,且票据上明确记载用途为“预付货款”,与双方长期持续的交易基础关系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该笔付款的交易背景真实有效,不存在无交易前提下的“白送”情形。

此外,从交易主体相对性来看,源泉气体公司与衢州中园是案涉买卖合同的直接相对方,而浙江中园在庭审中已明确承认收到该笔款项,该事实反而印证了衢州中园存在混淆交易主体、隐瞒实际收款事实的行为,进一步佐证了案涉付款对应交易的真实性。

三、程序层面:关键证据未质证,判决逻辑混乱,认定缺乏正当性

一方面,证据质证是法定必经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方可作为案件定案的依据。而案涉121523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证明源泉气体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的核心凭证,在一审及重审一审过程中,均未被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相关案件事实的认定的程序明显违法,缺乏司法正当性。

另一方面,重审判决书存在明显逻辑矛盾。该判决书既载明“源泉气体公司仅与浙江中园存在交易”,又同时认定“2022年1月后由衢州中园供应货物”,两种表述相互冲突,反映出审理人员对案件交易主体、交易时间的认定存在严重混乱,而朱某“当时双方都没有交易”的说法,与判决书中已确认的交易事实更是直接相悖,逻辑无法自洽。

四、结论与建议

综上,衢州市中院法官助理朱某所述“当时双方都没有交易”的说法,与双方自2019年起持续交易的客观事实、完整的票据流转记录、权威的司法审计结果均严重相悖,同时违反《民事诉讼法》《票据法》等相关规定及法定程序,该表述明显错误,其合理性与公正性令人质疑。

在此,建议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再审程序中,应重点核查案涉汇票交易背景、背书流转细节及衢州中园实际收款情况,依法纠正一审及重审一审中程序瑕疵,全面查清案涉货款是否结清的核心事实,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与当事人合法权益。(车虹)

来源: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