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吴亦有
责编|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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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咪突然走路不稳、腿脚无力,大夫建议更换猫粮后才发现是猫粮引起的。”北京一位宠物主李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小狗吃了劣质狗粮上吐下泻,毒猫粮导致猫咪肝受损,还有部分宠物粮引发宠物过敏、掉毛……近年来,宠物食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宠物健康受损事件频发,不仅让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更给宠物主人带来难以抚慰的情感创伤。本社记者邀请业内专家与法律人士,聚焦宠物食品市场乱象、监管痛点与维权要点,为法治护航“它经济”提供专业指引。
聚焦“毛孩子”的食品问题
如今,“毛孩子”已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重要成员,宠物食品用品市场也随之蓬勃发展。
派读大数据发布的《2025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显示,2024年中国城镇家庭宠物犬数量为5258万只,猫的数量为7153万只,城镇犬猫消费市场规模达3002亿元,其中食品消费占比达52.8%。
然而,与市场热度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屡见不鲜的宠物食品质量问题。在某第三方投诉平台上,截至2025年12月16日,涉及“猫粮”“狗粮”的投诉已超两万条。消费者反馈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宠物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甚至死亡,部分宠物食品存在变质或混有异物,网购平台店铺售假等方面。
宠物医疗数据更凸显问题的严重性。多家宠物行业研究院发布的年度报告指出,随着宠物食品多样化、饲养精细化,宠物过敏性疾病的就诊率近年来呈快速增长态势。
宠物食品质量问题早已引发社会关注。2021年,近百只猫食用某品牌猫粮后出现生病死亡现象,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2024年“3·15”期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曝光,位于河北邢台的全国规模最大宠物粮生产基地内,个别不法厂商使用劣质原料制造宠物食品,甚至掺杂大量“石粉”“羽毛粉”,危害宠物健康。
北京京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凯长期关注动物法治,他直言,部分生产者或销售者为降低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在原料采购、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环节存在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操作,导致劣质、假冒、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引发市场乱象。
“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当前主要的宠物食品国家标准多为推荐性标准,缺乏强制约束力。”邓凯告诉记者,现有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多以全品类饲料为规范对象,并非专门针对宠物食品制定,且内容多聚焦于个别饲料添加剂,难以全面覆盖宠物食品的质量要求。而现行的国家标准《全价宠物食品 犬粮》《全价宠物食品 猫粮》《宠物食品 狗咬胶》均为国家推荐性标准,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此外,监管权责分散也加剧了治理难度。邓凯表示,宠物食品的生产与销售环节涉及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多个部门,各部门虽各有相应管理职能,但如何实现高效统筹协调,仍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对此,监管层面已在行动。2025年9月,农业农村部在答复政协委员《关于促进宠物食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提案》中明确,将严格落实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和宠物饲料产品的监督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开展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宠物饲料产品质量安全。
据了解,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已启动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工作,正在组织制定《宠物食品卫生标准》《宠物饲料标签》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旨在对宠物食品原料、质量控制、安全性检测与追溯进行规范。相关部门表示,将持续推进宠物食品领域国家标准研制工作,积极发挥标准引领作用,促进我国宠物食品品质提升。
违规生产销售“毒粮”须承担法律责任
生产销售“黑心宠物粮”是触碰法律红线的违法行为。我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等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与违法后果。
邓凯介绍,宠物食品生产厂家违反相关规定生产不合格宠物食品,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
宠物饲料经营者也需承担质量把关责任。《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宠物饲料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禁止经营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宠物饲料。
邓凯介绍,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宠物饲料,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相关部门可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及产品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撤销生产厂家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经营者甚至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作为宠物食品重要销售渠道,电商平台的监管责任同样不可缺位。邓凯表示,平台负有主体资质审查义务,《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电商平台应当对入网的宠物饲料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督促其履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对于宠物食品经营者,平台应查验其营业执照、宠物饲料生产许可证或进口登记证等资质文件。”邓凯说。
平台还需对宠物食品的商品信息,如成分、适用宠物类型、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等进行必要审核,确保其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等规定,杜绝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邓凯介绍,一旦发现平台内销售的商品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平台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此外,平台还应记录、保存宠物食品交易信息,并在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调查时予以提供。
对于未履行上述监管义务的电商平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相关监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责令停业整顿。
为从源头上遏制问题宠物食品流入市场,邓凯建议,应尽快修订《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建立涵盖多数宠物品种的饲料管理规范,推行原料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原料禁止使用清单;同时强制实施产品批次管理和全程可追溯系统,建立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制度。
在标准建设层面,他建议完善覆盖大多数宠物品种饲料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更严格的微生物、重金属、毒素等污染物限量指标,明确营养成分的最低和最高限量要求;规范产品标签标识,强制标注所有原料及其配比比例,并建立差异化的宠物饲料标准体系,满足不同品种、年龄段宠物的营养需求。
宠物主的维权困境与可行路径
宠物食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消费纠纷日渐增多,然而消费者在维权路上却屡屡碰壁。王先生的宠物猫在食用某品牌猫粮后出现肝脏受损迹象,但当他试图维权索赔时,商家却以“无法证明因果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宠物粮吃出问题,维权比想象中难太多。”王先生的感叹道出了许多养宠人士的心声。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举证难是当前宠物主维权面临的一大难题。“关键在于判定所购宠物粮是否为不合格产品。”陈音江坦言,产品质量的判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专业检测,未经权威机构鉴定,很难直接认定宠物粮存在质量问题。
此外,因果关系也难以证明,“宠物生病的诱因太多了,宠物自身的健康状况、饲养环境、病毒感染等因素都可能成为致病原因,要证明是宠物粮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在现实中难度不小。”陈音江说。
针对消费者普遍关心的宠物受损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陈音江介绍,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门槛较高,通常仅针对人身权益严重受损情形。
“虽然宠物在主人心中具有特殊的情感意义,但在法律层面,宠物一般被认定为财产。单纯的财产损害很难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他同时提到,从理论层面而言,若宠物被认定为具有特定人身意义,且造成宠物主严重精神损害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存在一定法律空间,但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
那么,宠物因问题宠物粮受损时,消费者应当如何依法维权?
陈音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如果宠物粮被判定为不符合质量要求,且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生产经营者需承担退还购粮款、赔偿宠物诊疗费等损失的责任。若经营者存在故意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欺诈行为,消费者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价款三倍的赔偿。
具体维权过程中,消费者可直接与销售方进行协商,要求退还购粮款并赔偿诊疗费、交通费等相关损失,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向消费者协会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请求调解。若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消费者可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陈音江特别提醒,消费者发现问题后应第一时间封存剩余宠物粮,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同时保留宠物的诊断证明等关键材料,为维权提供有力证据。
关于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陈音江介绍,通常可由消费者和经营者协商确定。上海、陕西等地规定可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在法院诉讼阶段,一般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先行垫付检测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用。”他补充道。
为规范宠物粮市场秩序,推动行业良性发展,陈音江建议,企业应诚信守法经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生产质量合格的产品,杜绝使用劣质原料、添加违规添加剂以及虚假宣传等行为。相关监管部门也需完善细化宠物饲料行业标准,加强从生产到流通全链条的常态化监管,加大产品抽检力度,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消费者也应提升法律意识和理性消费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宠物粮,遇到问题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权。”陈音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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