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记者 封莉 北京报道
农资质量是粮食稳产增收的前提。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农资打假”刑事典型案例。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5起“农资打假”刑事典型案例涵盖种子、农药、化肥、饲料4大类农资产品。犯罪对象既包括小麦等主要农作物种子,也包括白术等经济作物种子;犯罪情形既包括以高岭土冒充农药的“以假充真”,也包括以陈年种子冒充新种子、产品含量不符合商品标签明示标准的“以次充好”;犯罪手段既包括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广告销售,也包括农资“忽悠团”流窜作案。相关案例均具有较强的典型性、代表性。
据了解,司法机关坚持依法严惩农资制假售假犯罪的同时,坚持惩治犯罪与推动社会综合治理相结合。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社会治理漏洞、行业监管薄弱环节等问题,司法机关多措并举,督促、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尽责,从源头上预防违法犯罪。
例如,在销售伪劣小麦种子案中,被告人周某亮等人从农户手中购买普通小麦后仅经过简单筛选和分装,即冒充小麦种子进行销售,导致3000余亩小麦出芽率低,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农民利益。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种业监管等问题,司法机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制发建议,有效推动开展种业安全专项执法,及时有效查处涉农资违法案件。
刘某收销售伪劣种子案,则是陈年白术种子掺假后冒充新种子销售。2024年1月,被告人刘某收通过其社交网络平台发布广告称有白术种子出售。刘某收先后收购陈年白术种子1550千克,掺入苍术种子后,冒充新白术种子销售给周某等16名种植户,销售金额共计189万余元。上述种植户播种后,出苗率远低于正常邻近地块,导致种植的药田绝收、歉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366万余元。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对被告人刘某收提起公诉。共青城市人民法院经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宣判后,刘某收提出上诉。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农资“忽悠团”是近年来逐渐兴起的一种新型销售伪劣农资违法犯罪形式,通常以赠送礼品、免费就餐等小利为诱饵,吸引农民参加所谓的“讲座”“推介会”或者“培训会”。在会议现场,常由团伙成员扮演农业专家或者大学教授等角色,夸大甚至虚构产品功效,利用限量促销、买赠活动等话术,制造紧迫感,诱骗参会的农民现场下单。农资“忽悠团”具有跨地域流动的特点,给农民维权和相关部门打击违法犯罪带来困难。在张某昌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农资“忽悠团”销售不合格化肥,销售金额上百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一名被告人张某系某化肥厂销售员。
豆粕是畜禽饲料中蛋白质的主要来源,使用粗蛋白含量不合格的豆粕,会造成畜禽营养吸收不良、生产性能下降,严重影响畜禽生长发育,增加病死率。在程某东销售伪劣产品案中,被告人程某东虚构发货地,销售蛋白含量与标签标识不符且套用其他企业包装袋的饲料,具有明显的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故意。被告人程某东的行为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司法机关依法以处罚较重的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定罪处罚。同时,司法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农资经营违法违规问题,向当地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当地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有效净化了当地农资市场。
在张某连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中,2022年八九月份,被告人张某连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登记证的情况下,购进多菌灵农药包装袋及塑料桶,在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租赁的仓库内灌装高岭土冒充多菌灵农药,共生产假多菌灵农药20桶销售给被告人朱某,销售金额共计700余元。朱某将上述农药加价后出售给被告人张某新,张某新又出售给被告人汪某,汪某将其中3桶以390元的价格出售给董某(另案处理),董某在其门市销售给金银花种植户。江苏省睢宁县的种植户购买并使用上述农药后,未起到病害防治效果,导致叶片病害高发,共造成受害作物面积近60亩,金银花产量减产率达30%至50%,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经检验,涉案农药中未检出多菌灵成分。
最终,法院对各被告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刑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为防止被告人汪某在缓刑期间再次实施破坏农资市场秩序违法犯罪行为,法院还对汪某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农药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并交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社区矫正机构加强监管。检察机关针对本案部分被告人属于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门市经营者的情况,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反馈案件处理结果,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吊销被告人相关经营资质。
(编辑:张漫游 审核:朱紫云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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