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的黄某以水泥预制厂名义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并款后,又以管件经营部的名义多次起诉,最终被法院以“不具备诉的利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广州的黄某同时经营着一家管件经营部与一家水泥预制厂。2020年1月,因城区综合体游客集散中心项目建设,黄某以水泥预制厂的名义与当地行政机关签订了一份《拆迁补偿协议书》,双方就经营场地的地上附着物、机器设备等补偿事项达成一致。随后,当地行政机关向黄某全额发放了协议约定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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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意外的是,取补偿款后,黄某又于2024年1月以管件经营部的名义,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恢复土地使用权、要求支付土地征收补偿、确认非法占地行为违法等。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经营的水泥预制厂与管件经营部,实际系同一个体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字号为某管件经营部。而征地实施部门已通过签订补偿协议并支付款项的方式,履行了对管件经营部的拆迁补偿职责,因此黄某本次起诉不具备诉的利益,依法予以驳回。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的利益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本案中,黄某经营的两主体为同一工商登记字号,实为同一企业,水泥预制厂签约的行为效力及于管件经营部。黄某与行政机关签署协议并取补偿款后,双方的补偿权利义务已终结,行政机关的补偿职责履行完毕,故本次起诉缺乏值得司法保护的合法权益,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

在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应明确自身的权利主体身份,确保以真实、合法的主体参与补偿协商与签约。若对拆迁补偿事项存在疑问或异议,应在签约前通过合法途径与征收部门充分沟通,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全面了解自身权益范围和法律风险,避免因主体混淆或信息误判导致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