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亩库汊易主经营,退养整治触发纠纷六大核心疑问待解,补偿与损失悬殊引关注申请撤销原判重审,求合理补偿保合法权益

近日,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涧田乡某富库汊(约700亩)退养整治引发的合同纠纷备受关注。水库实际经营方谢某龙、主要投资人黄某锋因与涧田乡相关部门就退养补偿金额、协议效力等问题存在重大分歧,在一、二审败诉后,已申请再审。一方是行政机关依据评估报告给出的701800元补偿,另一方是当事人主张的超1350万元实际投入及上千万经营损失,悬殊的数字背后,是多重争议的交织,也让这起库汊退养纠纷充满了待解的疑问。

2009年8月30日,万安县涧田乡相关部门与郭某春签订《经营合同书》,郭某春获某富库汊30年承包经营权(至2036年)。2020年12月27日,郭某春、刘某军与谢某龙签订《股份转让及合作协议》,刘某军将90%股权经营权转让给谢某龙,郭某春保留10%股份。随后,谢某龙与黄某锋签订股权分配协议,黄某锋作为主要投资人占股90%,谢某龙负责日常管理占股10%;据当事人称,二人合计投入超1350万元(股权受让299.9万元+设施建设及养殖投入450余万元+运营资金600万),库汊年均产值超800万元,年利润过百万,经营态势良好。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股份转让协议及股权分配协议书,当事人提供)

2023年4月27日,万安县委、县相关部门印发库汊退养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当年8月31日前完成未到期库汊退养协议签订及清退工作,某富库汊在列。2023年4月12日,某信拓投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相关部门委托评估库汊渔业生产设施,6月30日出具报告认定评估值为701800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某信拓投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当事人提供)

8月8日,谢某龙与涧田乡相关部门签订《万安水库库汊退养协议书》,约定谢某龙于11月30日前移交库汊及设施,乡相关部门支付补偿款701800元。

更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称退养协议签订前后,其养殖经营屡受阻碍:有相关乡镇干部现场干扰养殖、阻拦鱼中介拉鱼,通行道路也被阻断,致成鱼无法外销、养殖密度过载,几十万斤成鱼死亡。谢某龙是迫于经营困境才签协议,且当时协议未填补偿金额,也未按常规在金额处按手印,签署时无盖章痕迹,当事人合理质疑协议存在页面置换、内容更改的情况。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万安水库库汊退养协议书》,当事人提供)

2025年4月28日,涧田乡相关部门委托村委会支付补偿款,此时已远超评估报告2024年4月11日的有效期。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相关资料,当事人提供)

因对补偿金额、协议签订等问题存异,谢某龙未按约移交,涧田乡相关部门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均判决谢某龙需履行协议,当事人遂决定通过再审维护权益。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院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在这起库汊退养纠纷中,谢某龙、黄某锋对一、二审判决结果均不认可,二人认为案件在签约主体、协议效力、评估报告、补偿金额等多个方面存在争议,诸多疑问亟待解答,而这些疑问也成为其申请再审的核心依据。

疑问一:签约主体是否适格,必要当事人是否遗漏?

《万安水库库汊退养协议书》第七条明确约定“由原承包合同签订者代表签订”,而某富库汊原《经营合同书》由郭某春与乡相关部门签订,谢某龙并非原承包合同主体,且郭某春仍持有10%股份,其无权单独签订退养协议。当事人提出,郭某春作为库汊的合法经营权人之一,是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原审法院未追加其参加诉讼,是否存在程序瑕疵?而乡相关部门主张谢某龙系实际经营管理者、有权签约,该主张是否符合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

疑问二:退养协议是否生效,补盖公章行为是否有效?

当事人表示,一审庭审时乡相关部门提交的退养协议并未盖章,该公章系庭审后补盖,而协议第十条明确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在补盖公章前,谢某龙已明确表示不认可该协议,因此协议应自始未生效,其也愿意退还已收到的701800元补偿款。当事人质疑,协议生效的核心要件是双方签字盖章,乡相关部门在庭审后补盖公章的行为,是否能溯及协议签订之时?在一方已明确表示不认可的情况下,补盖公章的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加之当事人称签署时协议未填写金额、无按手印确认、无盖章痕迹,且疑似存在页面置换情形,进一步对协议的真实有效性提出了合理质疑。

疑问三:补偿金额是否公允,评估范围是否存在缺失?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点。乡相关部门依据评估报告,对案涉库汊仅作出701800元的补偿,且当事人表示,该报告中部分资产的评估价值严重失实,与国家相关规定标准不相符。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部分固定资产评估明细,当事人提供)

另一方面,当事人主张二人实际投入超1350万元,且因退养相关事宜导致水库几十万斤成鱼死亡,叠加委托苏州某牧树农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后,认定鱼塘、附着物、预期收益损失等合计20,001,027.79元,2023-2024年直接收入损失即达1038.408万元。当事人提出,乡相关部门委托的评估仅针对养殖设施,是否未涵盖经营权转让费、前期投入、经营损失、成鱼死亡损失、预期收益等关键部分?仅以70余万元补偿对标超1350万元的实际投入,及后续各项损失,该补偿金额是否显失公平?而谢某龙本人文化水平较低,且在经营遭遇重大阻碍、产生巨额损失及负债的情况下签署协议,是否属于非真实意思表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某牧树农公司评估报告,当事人提供)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相关证明,当事人提供)

疑问四:评估报告是否有效,超期付款是否影响效力?

当事人表示,某信拓投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基准日为2023年4月12日,有效期至2024年4月11日,而乡相关部门直至2025年4月28日才支付补偿款,远超有效期。当事人表示,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其具备法律效力的重要前提,乡相关部门超期付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在市场环境、资产状况均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一份已过有效期的评估报告,是否还能作为补偿的合法依据?

疑问五:实际投资人是否被认可,合法权益是否受保障?

黄某锋作为案涉库汊的主要投资人,投入资金688万元,流动资金支出超600万元,占股90%,且与谢某龙签订了合法的股权分配协议,还是谢某龙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法院未认可其实际投资人身份,相关投入与损失也未被纳入案件审理范围。当事人质疑,黄某锋作为实际出资并参与经营的主体,其合法的财产权益是否应得到法律保障?在案件审理中,是否应充分考量实际投资人的诉求与损失?

疑问六:征收程序是否合规,后续承包是否存在问题?

当事人反映,在某富库汊退养征收过程中,乡相关部门未公示补偿标准、征收程序等关键信息,其作为经营方,始终未能获取完整、公开的征收相关资料。同时,当事人表示,在库汊退养工作尚未完成的情况下,乡相关部门已将该水库另行承包给他人。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是否应严格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经营方的知情权?在原承包关系未依法解除、退养工作未完成的情况下,将水库另行承包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面对重重争议,谢某龙、黄某锋在民事再审申请书中,提出了多项合理诉求,核心是希望法院能依法查清案件事实,维护其合法的财产权益。

其一,请求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要求涧田乡相关部门按实际损失重新核算补偿金额,补偿范围应涵盖资产投入、经营权损失、2023-2024年实际收入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等全部损失,弥补其因库汊退养产生的经济损失。

其二,请求法院依法确认黄某锋的实际投资人身份,将其投入与损失纳入案件审理范围,保障其作为主要投资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其三,要求对某富库汊退养征收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相关部门应公示退养补偿标准、征收流程等关键信息,保障经营方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据了解,黄某锋因该水库项目投资,产生的贷款及借款累计超700万元,其中部分借款相关纠纷已涉诉且败诉。如今黄某锋因生活陷入困顿妻离子散,且无力支付抚养费,后续基本生活保障成了难题。谢某龙也背负了超130万元的债务,二人不仅面临征信受损的问题,还承受着巨大的债务压力,生活处境岌岌可危。库汊若被清退,二人在多重压力之下恐被逼迫到绝境将用生命捍卫自己权利。目前,二人超1350万元的实际投入以及后续产生的经营损失均未得到合理弥补,已然陷入经营与生活的双重困境。当事人表示,其并非不愿配合库汊退养整治相关工作,只是希望在政策落地执行的过程中,能够兼顾经营方的合法权益,让补偿金额与实际损失相匹配,同时让协议签订、征收推进的各项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在情理与法理层面都能实现公平公正。

目前,当事人已经准备提交再审申请,这起700亩库汊退养纠纷的后续进展,也备受社会关注。我们也期待,法院能依法公正审理此案,妥善化解双方矛盾,既保障政策的顺利执行,也维护经营方的合法权益,给出一份经得起法律与事实检验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