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的解体不仅是身份关系的变更,更涉及复杂的财产清算与权益平衡。随着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房产赠与效力、家务劳动补偿等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获得了更为精细的裁判指引。法律规范从权利宣告转向实效保障,意味着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适用进入全新阶段。对于此类行为的法律边界与救济路径,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博律师结合《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与裁判规则,系统梳理财产处置效力判定与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双重进路,供实务参考。
夫妻共同财产处置中的效力认定与撤销权行使
财产给予承诺的约束力锁定。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尚未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不再简单适用普通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法院应综合考虑给予目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及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并确定补偿数额。该规则将夫妻间财产给予行为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赠与撤销规则中脱离,确立独立的裁判逻辑。
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规制。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打赏,数额显著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依法构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及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或在离婚分割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不分。该认定规则将网络消费行为纳入共同财产保护范畴,明确举证责任配置。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债权人撤销。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的,可请求人民法院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撤销相关条款。法院将综合考量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作出裁判。此项规则阻断通过协议离婚非法转移财产、规避债务的通道,维持交易安全与身份关系变动之间的利益平衡。
家务贡献补偿与离婚救济制度的规范适用
离婚经济补偿的请求权基础扩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删除原《婚姻法》第四十条关于“分别财产制”的前置条件,使得法定共同财产制下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亦有权主张经济补偿。家务劳动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内容,其经济价值获得立法层面的正式肯认。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补偿数额应综合考量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对双方就业及发展的影响、给付方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予以确定。举证责任由主张补偿一方承担,但可通过家庭开支记录、子女教育参与证明、分居期间单方抚养事实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离婚经济帮助的生存权保障功能。 离婚时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形,无法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构成《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的“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形式可体现为现金给付、住房居住权或一定期限的租金支持。该制度不以过错为要件,核心在于弥补因婚姻解体产生的生存能力落差,属于弱者保护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的具体投射。
离婚损害赔偿的重大过错认定。 除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四类法定情形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条款为司法裁量预留空间。持续性婚外情、赌博吸毒恶习、故意隐瞒重大传染性疾病等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逐步被纳入重大过错范畴。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物质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依职权履行释明义务。值得关注的是,前述经济补偿、经济帮助与损害赔偿三项救济制度请求权基础各异,构成要件互不排斥,符合法定情形的当事人可同时主张并获叠加支持。
婚姻家庭法的现代化转型,始终在维护婚姻稳定与保障个体权益之间寻求动态平衡。无论是财产给予承诺的效力锁定,还是家务劳动价值的货币化折算,其本质均指向同一法理命题:将情感共同体中被长期遮蔽的经济贡献显性化,以法律技术回应实质公平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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