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夫妻债务纠纷频发,不少当事人深陷“配偶举债、自己担责”的困境,诸如不知情被催收、莫名成为共同被告、家庭财产因个人债务被牵连等问题屡见不鲜。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直接关乎家庭财富安全,《民法典》实施后,相关认定规则已发生重大调整。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任婷莉律师,结合自身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经验及相关法条规定,整理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与合法隔离策略,为家庭财富筑牢法律防线。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具体分为三类情形。
1、共意之债需双方明确合意,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盖章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无论用途是否指向家庭,均属共同债务,体现“共债共签”原则。
2、家庭日常之债以用途为核心,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推定属于共同债务,无需债权人举证,配偶抗辩需举证债务未用于家庭日常。
3、超出家庭日常之债需债权人举证,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大额债务,原则上属个人债务,债权人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个人债务情形与常见误区
明确个人债务范围是避免“被负债”的关键,结合相关法条,以下情形均属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配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1、一方婚前债务,婚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配偶无需偿还,债权人举证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除外。
2、一方擅自担保所负债务,未经配偶同意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担保的,不属共同债务,配偶可明确拒绝追认。
3、违法犯罪或虚构债务,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所负债务及串通虚构的债务,均不属共同债务。
4、超出家庭日常的个人消费、投资之债,一方单独借款用于个人奢侈品消费、个人创业且未与配偶共同经营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属个人债务。
实践中需澄清三大误区:婚后一方举债并非默认共同债务;房产登记双方名字不代表借款必为共同债务;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归一方,仅对夫妻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
夫妻财富债务隔离策略
债务隔离需遵循合法性原则,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可从事前预防、事中应对、诉讼抗辩三方面入手。事前预防可签订书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明确财产与债务归属并可办理公证,大额债务坚持共签原则,避免盲目担保。
事中应对需及时留存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的证据,收到催收通知后明确拒绝追认无权代理的债务,合法隔离大额资产。被起诉后,可提交不知情、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等相关证据,抗辩债权人或举债方的举证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任婷莉律师提示,夫妻债务认定核心在于“合意”与“用途”,合理运用法律工具,规范财产与债务管理,才能有效规避“被负债”风险,守护家庭财富安全。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