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韩敏 记者 严君臣)博主在网络发布视频并出版书籍,被网友认为观点有误将其举报,该博主因此受到部分网络平台删除内容、短期封禁账号等处罚。该博主诉至法院,要求该网友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月12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崇川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对该博主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22年至2024年间,张先生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关于避免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被侵犯方面的视频,并出版书籍在网络平台进行销售。

李女士观看张先生在网络平台发布的视频及出版的书籍后,认为他的观点有误,可能存在误导观众、破坏家庭和谐的情况,向有关监管部门及网络平台运营者进行举报,并在网络媒体平台上发表评论意见。

后因李女士的举报,张先生受到了在部分平台发布的内容被删除、账号被短期封禁等处罚。他认为李女士虚构事实、恶意举报,给他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的困扰和经济损失,因此诉至崇川法院要求李女士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为其名誉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举报的内容针对张先生的作品,并没有实施对张先生的人格进行诽谤、侮辱的侵害行为。她的举报行为虽然可以触发监管部门及网络运营者对作品的审核程序,但张先生账户被处理系网络运营者经审核后作出的决定,举报并不必然导致账户被封禁,举报行为与处理结果不具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李女士的举报行为不构成对张先生名誉权的侵犯。

同时,李女士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关于张先生相关负面言论,有相关确凿依据证明,并非虚构事实;她在网络上发布的“作者思想可怕,会扭曲孩子们的心灵”等言论,是针对相关作品体现的思想进行的评论,未使用侮辱性言辞,属于正常言论的范畴,不构成对张先生人格的侮辱。

法院认为,张先生主张李女士侵犯其名誉权,没有事实依据,对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近年来,随着社交媒体平台的蓬勃发展,博主作为网络空间的重要内容生产者,其言论行为对社会舆论和公众认知产生着深远影响。网络博主发帖应受大众监督,对大众持有的不同观点须保持一定容忍度。根据宪法相关规定,公民具有监督权,该监督权是宪法、法律所赋予的正当权利,为公民监督包括博主在内的公共言论提供了根本法律保障。法律在司法实践中,也明确认定了公众人物具有较高容忍义务,即基于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为了保障公民知情权、舆论监督权,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民在涉及公共事务的辩论中享有充分言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