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古代的地方行政制度上,曾出现过很多个专有名词,郡、县、州、总管区、镇、都护府、都督府、道、路、省、府。

是不是经常被这些关系搞的很头疼,为什么地方制度一改再改?他们对于王朝的意义,到底是什么?

大家好我是老张,今天带大家搞清楚,古代地方性质制度的演变,以及推动这一切变化的深层含义。喜欢的朋友可以收藏给孩子。

俗话说,国家,是阶级实现其统治的工具,为了更好的驾驭地方,最上层的统治者,就需要构建一套制度来管理地方。

先秦以前,搞的是分封制。

抛开周礼中那些玄而虚的东西,实际上周王朝的分封制是这样的:

天下的土地,小部分是周天子的,大部分是诸侯自己的,在无数个诸侯国内,大部分的土地是卿大夫的(食邑),在卿大夫的食邑内,土地又是更低一层的士的。

因为封出去的土地,行政、军事、财政等权力,都是对方的。

地方基层所产生的资源(主要是人口和财富),根本不能集中到周天子手中。

换个角度就瞬间秒懂了,在这种制度下,周王朝的名义上的疆土,再翻上一倍,也不能给周天子的实力带来实质性的好处。

因为你还得派人过去管理,还得把土地分封给对方。

所以周朝一直在强调“礼”,也就是维系周天子统治地位的“秩序”。

天子出征,诸侯跟随,天子过节,诸侯送礼。天子能够高高在上,全靠诸侯的纳贡和承认。

一旦这个秩序崩塌,周天子的真实实力,实在是不堪一战,一旦诸侯不再服从这种义务,一个刚诞生郑国,就能在繻葛之战打的周桓王颜面尽失。

周朝之所以能够维持八百年,实在是因为诸侯太多,诸侯内的卿大夫太多,一层一层分配出去,资源很难协调回来。

任何一方想要独霸天下,都需要漫长到四五百年的时间。

所以只有快速完成制度变革,改分封为郡县,完成资源集中管理的诸侯国,才能具备兼并天下的实力。

周朝失败的教训,就是秦朝成功的原因。

所以秦朝在借鉴周朝失败的基础上,创造了郡县制。

其实郡县制的核心,是县。

秦朝全国有一千余个县,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一名,秩六百石到一千石。万户以下的县,设县长一人,秩三百石到五百石。

千百年来,县,都是最基层的治理单位,是直接管理的一线官员。

按说,在皇帝和地方之间,只有县这一层就够了,但秦朝实在是太大了,朝廷要直接跟一千多个县对接,那三公九卿们都不要睡觉了。

再加上地方上还需要驻军,考核官员,输送财赋,跨区剿匪,所以必须将几个县圈起来,在设置一个机构,统一负责这几个县的军事和行政工作。

于是秦朝就有了36郡,后来秦始皇北收河套,南下岭南,36郡变成48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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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周制,天子地方千里,分为百县,县有四郡,故春秋传曰,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是也。

在秦以前,它是一个比县还要小的行政单位,主要作用是用来分封给大夫做食邑。

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下设佐官一名为郡丞。

郡尉为地方军事长官,级别跟郡守相同,直接对皇帝负责。

监御史为地方监察长官,监督郡守、郡尉、下属县令(长)的工作,秩一千石,直接对朝廷中的御使大夫负责。

注意,郡守并不是郡尉和郡监御史的上级,三者秩级有差别,但都是直接隶属于朝廷,以此实现对地方的行政、军事、监察权的分割。

另外,在边境郡,出于战争的考虑,也会设置长史取代郡尉来掌兵马。

同时,在咸阳设置内史一名,负责管理咸阳周围48县,相当于后来的京兆尹。这48县范围,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京畿之地。

西汉前期,实行郡国并行制。

其中郡县制和秦制相同。汉武帝时期开疆拓土,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设“道”,级别和县相同,请注意这个“道”,八百年后它将“拔地而起”,晋升为地方一级行政机构。。

被封的诸侯在自己的辖区内享有两大特权:人事任免权,和财赋专有权。

汉高祖前五年,西汉有七大异姓诸侯国,后来被一一铲除(长沙王除外),代之以刘氏诸侯国,形成九个刘姓诸侯加一个长沙王的局面。

自汉文帝开始,西汉朝廷开始对王国进行削藩。

汉文帝采用贾谊的“众建诸侯少其力”策略,将部分大的诸侯国分割成小国,汉景帝时期,采用晁错的建议,撤销诸侯王的人事任免权和军事权,撤销诸侯国的郡级单位,诸侯在封地内只享受食邑。

汉武帝时期,采用主父偃的建议,推行“推恩令”,王国越分越小,小到侯国级别,则必须隶属于周边的汉郡。

西汉封国问题到此解决。

到汉成帝绥和年间,西汉共有19个王国与84个汉郡1587个县,诸王国只领123县,仅占西汉总县数的 1/13,已无力对抗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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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的问题解决了,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这个新问题根源,来自于郡监御史。

实际过程是这样的:

汉初,经济凋敝,地方的首要任务是恢复生产,再加上彼时西汉跟异姓诸侯王以及匈奴的矛盾尖锐,无暇顾及地方的监察问题,在加上初期出任地方的郡守,主要是刘邦打天下时期的功臣,不设监御史,也是对功臣们的一种信任。

所以,汉初,郡这一级是没有监御史的。

到汉惠帝时期,随着地方经济的恢复,吏治腐败问题层出不穷,皇帝和地方官的信任也不如刘邦那时候亲密,于是监御史被重新设置,其主要职能就是监察郡守。

结果,没多久,问题又来了。

监御史常驻地方,时间一久(即便是两年一轮换),跟郡守就打成了一片,结果别说监察郡守了,有的地方甚至监御史和郡守沆瀣一气,同流合污。

所以到汉文帝时期,又琢磨出一套新的补充制度:

“文帝十三年,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乃遣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

这里的“丞相史”,实际上是丞相府的属官,《汉旧仪》上是这样介绍的,“丞相初置吏员十五人,皆六百石,分为东西曹。东曹九人出督州为刺史”,

但是这种制度又带来了新的问题,原来的地方监御史隶属于朝廷的御使大夫,现在出来巡查的丞相史,隶属于丞相,原本的一套监督体系,现在变成了两套,经常扯皮不说,它还导致了另一个让皇帝们普遍不满的结果:

原本是最高行政长官的丞相,居然因此获得了对地方官的监督之权。

扩大丞相的权力,是在位期间致力于削弱丞相权力的汉武帝所不能容忍的。

要知道,汉武帝为了削弱丞相为代表的外朝的权力,还独创了后来演变成尚书台的內朝,这样一个人,他怎么能容忍丞相获得监察权呢?

于是,正儿八经的刺史制度就出现了。

汉武帝元封五年,分天下郡国为十三刺史部,为刺史的监察区。征和四年又在京畿之地设司隶校尉一名(袁绍说出那句“吾剑也未尝不利也的时候官职就是司隶校尉”),专门监察京畿七郡以及百官。

如此便形成了西汉13刺史部:兖、豫、青、徐、并、冀、幽、荆、扬、益、凉州,朔方、交趾刺史部。

在西汉时期,司隶校尉时设时废,整体以13刺史部为准。

东汉时期司隶校尉常设,外加12刺史部,共13刺史部,分别是:司隶校尉,兖、豫、青、徐、并、冀、幽、荆、扬、益、凉、交州。

刺史由朝廷派出,职级只有六百石,属于位轻权重的官职,对于刺史的任务,汉书中有明确规定,即“奉诏六条察州”。

出于篇幅限制,在这里只总结一下,六条分别是:

第一条,监督地方豪强兼并土地,横行乡里。

其余五条,分别是监督地方官的以权谋私、执法不公、举荐失职、官员子弟违法、勾结豪强。

刺史在西汉最后八十年历史中,虽然偶尔被废除,但总体来说,职权不减反增,甚至出现刺史镇压诸侯王谋反行为。

公元前86年,汉昭帝刚刚即位,燕王刘旦心怀不满,齐孝王之孙刘泽趁机联合刘旦,传书郡国准备起兵,被青州刺史隽不疑拘捕诛死。

时间来到西汉末年,王莽复古改制,按照大禹《禹贡》中的说法,将13州合并成九州,改刺史为州牧,此时随着天下大乱,加上边境匈奴的骚扰,为了更好的镇压起义和反击匈奴,王莽又给州牧加封将军名号,不仅允许其世袭,还授予州牧统兵作战的权力。

实际上,此时的地方郡县二级制度,就已经变成了州、郡、县三级体制。

不仅如此,州牧独揽军政大权,已经为后来的军阀格局埋下了隐患。

东汉前期恢复了13州设置,州牧也一度改回刺史的叫法,但东汉末年,黄巾军起,汉灵帝为了更好的镇压农民起义,刺史再次改成州牧,获得地方军政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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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黄巾军起义被平定以后,州牧结合地方豪强,已经尾大不掉,于是就有了三国乱世的开始。

三国以后,郡县二级体制,继续保持了州、郡、县三级体制的设置。

仅此而已?没完!

我们都知道,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一个战争频发的时代,相比于和平年代的治理,军事行动一度成为地方的主要任务,因此一个新的概念又诞生了。

都督制。

都督制度起源于东汉末年,在曹魏时期成为定制。在西晋初年,晋武帝司马炎为了分割州刺史的权力,也为了更好的协调作战,将州刺史的军权剥夺,交给都督。

都督一般冠以将军的名号,所辖一州或数州,或直接由都督兼任州刺史,比如三国中经常听到的“都督诸州军事”,都督兼任刺史时,直接享有行政权,不兼任时,则州刺史受制于都督,颇有点明清时期总督的职权。

这样一来,总督辖区,又覆盖于州辖区之上。

终西晋到南朝末年,州郡县又变成了总督区、州郡县四级地方制度。

顺便补充一点,南北朝时期的南方,由于北方南迁的侨民实在太多,东晋和南朝为了安置这些流民,又为他们设置了一个专有的行政机构。

之所以说是专有,是因为这些郡往往以流民南迁之前所在的州或者郡命名,这种被统称为“侨郡(侨州)”,有意思的是,侨郡本身没有自己的实际辖区,他们本身又居住在南朝原本的州郡内,属于流亡地方政府。

问题是,这些侨民不纳税,不服徭役,时间久了,他们还在当地生根发芽,占有当地的耕地,有些已经跟当地的农民无益,这种待遇差别,常常引发侨地矛盾,对南朝的历届朝廷也是一大隐患。

将这些侨民编入当地户籍,按照统一标准管理的改革,有个专有名词,叫“土断”。

土断的阻力很大,从东晋到南陈,前后两百余年,朝廷推行土断十余次,次次收效甚微。

它的真正解决,还要等到公元589年,隋朝南下灭陈,统一南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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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完了南朝,咱们来聊聊北朝。

北朝十六国时期,政局太混乱,没法聊,咱直接从北魏说起。

北魏时期,都督权限只有军事,没有行政权,按这个标准,北方的都督并没有南方都督权力大。

北魏分裂以后,北周改“都督诸州军事”为总管,都督区变成总管区。总管兼任所驻州的刺史,负责军事、行政、司法大权,但辖区内的人事考核、任免、以及财政大权收归中央。

在北周隔壁的北齐,都督区则变成了行尚书台(区),长官称行尚书台令或者仆射,负责军事和行政大权。

整体而言,北朝的地方行政制度,还是以州、郡、县外加一个总管区或行尚书台的四级体制。

对了,由于北朝也面临着更北边的游牧民族骚扰,因此在边境地区,北魏也设置了专门的军事单位,这就是“镇戍”军事制度。

镇的规模大小不一,有的跟州品级,长官称镇都大将,类比刺史但略高于刺史,掌军事和行政。郡一级的镇将类比太守。

镇下设戍,戍有戍守。

北魏孝文帝南迁洛阳以后,军镇制度被废除,改为州郡县。在这次改革中,北魏六镇因待遇下降,爆发“六镇之乱”,此乱遂平,但却直接改变了北魏的国运,导致了不久之后北魏的分裂。

其中的一批军头也因此发迹,成为后来改朝换代的弄潮儿,隋朝的杨氏家族,李唐的李氏,都发迹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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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重要的是,军镇制度虽然在北魏就已经废除,但在隋唐时期并没有随着南北的终结而彻底终结,在唐朝时期,它再次死灰复燃,前期成为唐朝对外扩张的坚实力量,中期引爆安史之乱,后期更是成为唐朝灭亡的主要原因。

隋朝。隋朝的州郡县制度是一个易混淆点。

隋文帝开皇三年,由于常年战乱,导致郡的行政划分非常混乱,甚至出现两个郡共管一个县的局面,因此隋文帝废除郡级行政区,延续四百多年的州郡县三级体制,由此变成了州、县二级体制。

不过别忘了州之上还有个总管区,结果隋炀帝即位以后,又废除了总管区,改州为郡。

经过两位皇帝的改革,原来的总管区、州、郡、县,到这里又简化成了秦时的郡县制。

所以说,秦和隋,真的是我国历史上两个重要的分水岭。

也不是说一点用都没,经过这四百多年的折腾,朝廷充分认识到地方权柄的重要性,因此接下来的这个时间,地方行政制度再次经过了大起大落的变化。

唐朝的行政体制比较复杂,我们分开细说。

首先,在中央直辖层面,实行州县制(类比郡县制)。

唐太宗贞观十四年(640年),全国共设‌360州(府)‌,下辖1557县‌;

唐玄宗开元年间,经过几轮裁撤,州府数量有所减少。天宝元年(742年)改州为郡时,统计为‌328郡(府)‌,辖1573县‌。

唐朝的州也是分三六九等的,按照地理位置不同以及人口大小,唐州可分为以下7等:

最靠近长安(京兆府)的,称之为辅(政治中心):同州、华州、岐州、蒲州为四辅;

靠近陪都洛阳的(河南府),称之为雄(军事重镇),郑、陕、汴、绛、怀、魏为六雄。

六雄之外有十望(经济发达),分别是宋、亳、滑、许、汝、晋、虢、洺、卫、相十州。

十望之外有十紧(战略要地),以长安为中心,向西,有陇、泾、邠、秦四州,向南,有唐、邓二州,向北,有隰、慈、汾、延四州。

去掉这四大类,剩下的州,才会按照人口多寡划分,分为上中下三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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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拎出来讲一下的,是府。

在唐朝,府是一个特殊的存在,只有皇帝驻跸过(暂住)的州,才有资格改称府,相当于陪都。

今天的辽宁大连,下辖的庄河市有一个叫唐府的景点,这地方在很长的历史中寂寂无名,贞观十七年,唐太宗御驾亲征辽东,从此地登陆,由此得名——唐府。

鉴于唐朝中期,皇帝跑路比较频繁,有机会荣登此榜的府,前后共有8个:

京兆府(雍州)、河南府(洛州)、河中府(蒲州)、太原府(并州)、凤翔府(岐州)、兴元府、成都府(益州)、江陵府(荆州)。

唐太宗贞观年间,出于监察地方的需要,因山川河流之走向,分天下为10道(不固定),此时的“道”并非一个固定的办事机构,道而是临时从朝廷差人下去巡查,名称也几经变迁,先后有巡察、按察、黜陟、巡抚、安抚、存抚等使,职能跟汉武帝时期的刺史相同——监察地方。

唐玄宗开元二十一年,重新划分天下为15道,设置十五道采访处置使,职能相当于西汉刺史。

同样的职能必然导致同样的历史重演。相当于刺史的采访处置使,在唐玄宗时期,逐渐被一些地方节度使兼任,在部分道,节度使由此获得军、民、财三权于一身,由此导致了后来的安史之乱,以及持续不断的藩镇割据。

此时的观察处置使,或兼任地方节度使,或以观察处置使兼任地方团练使、防御使,节度使和观察处置使的辖区一致,下辖若干州(郡),至此,道和方镇合二为一,掌地方军、民、财大权,实际上依然是州、县之上的一级行政单位。

唐肃宗乾元年间,全唐已设有32 节度、7观察使、2经略使、3 防御使,共 44镇,亦可称44道 。方镇的节度使、观察使等集民权、财权、军权于一身,成为藩镇割据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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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唐朝按照民族成分,因地制宜设置都护府,都护府下设都督府,都督府下辖若干羁縻州。

注意了,都督府源自于隋朝的总管府,原本内地也有,贞观元年,内地都督府一律被裁撤,后来仅用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

它和上级都护府以及下级羁縻州的区别是这样的:

都护府可能包含多个少数民族,比如安西都护府,北庭都护府,而都督府只要管辖一个少数民族,其人选主要有改少数民族首领担任,部族比较多的,会在都督府下设若干羁縻州,由该部落各个部落首领兼任州刺史。

以当时的契丹为例,唐朝在其地设置松漠都督府,以契丹部落联盟首领为都督,同时在松木都督府下设十州,分别以契丹各部首领为刺史。

松漠都督府和隔壁的饶乐都督府(奚族部落)平级,共同隶属于东夷都护府,不过有意思的是,东夷都护府又受营州都督府截至。

大家不要乱,因为营州都督府是唐朝直辖的都督府,相当于后来的平卢节度使。

同样是都护府,其地位也有高下区别,甚至有些都护府又是另一个都护府的下级机构,古人用词比较谨慎,规格比较大的,就在前边加个大字,称大都护府。

都护府也不是一定要下设都督府,有些直接下辖若干县,取决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比如安西大都护府(西部)、北庭都护府(漠北)、安东都护府(东北)、安北大都护府等。

好,这罗里吧嗦的,终于是来到了宋朝。

宋朝的地方机制那可太有意思了,总之就是一句话:惩唐藩镇之弊!

唐朝亡于藩镇,那好,节度使的军事、行政、财政权一律剥夺,(“收其支郡,夺其兵权,制其钱粮”)。节度使沦为一个荣誉头衔,就跟那什么太师太傅差不多。

所以所谓的镇(道)到这里也就消失了。

地方的行政机构为二级制,基层为县,上级为州。

注意了,以下是易混淆环节:

州的名义长官是知州,但这个职位并不是个正式的官制,知州的全称,是“知州事”,翻译过来就是知会、管理一州的事务,人选从朝廷派文官担任,属于临时性的岗位。

州的真正行政事务,由通判负责,所以记住,通判不是知州的副官,知州的含义更具有西汉刺史的意味,他就是来监督通判工作的,同样的,通判也是直接对朝廷负责,也可以监督知州。

知州事,具体是哪些事呢,这个就很广泛,兵、民、财、监察,都可以管理,但因为这个人属于临时差遣,所以啥事也管不好。

知州为啥难以实控地方,因为在州的上级,还有一个“路”的机构。

这个机构更神奇,因为它没有长官,而是设置了几个平级的诸司衙门,其中:

转运司,长官为转运使,负责将地方税收转运朝廷,监督地方财政;

安抚司,长官为安抚司,内地的主要负责兵运和治安,边疆的掌握一定军事行动权,但真正要调度军事,还需要另外加官。

提点刑狱司,长官为提点刑狱公事,也称提刑官,负责监督州府官员,二审州府案件。

提举常平司,长官为提举常平公事,这岗位是王安石变法期间设立,一开始是监督变法的,主要负责仓储转运、市场物价、水利工程等,后期也转变为监督机构。

不知道大家发现没有,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虽然业务存在区别,但都有监察职能,所以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称呼“监司”。

费这么大劲,宋朝廷的目的,无外乎就是分权制衡,让地方形成不了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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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这几个衙门长官,和知州级别不相上下,严格来说并不存在谁隶属谁,只有当某人身兼数职,比如既权知州事,又兼转运使的时候,他才会高人一等。

大多数时候,宋朝的地方,是找不到固定的行政长官的,除了通判是正儿八经搞行政工作的,其他都是临时性的。

所以,严格来说,宋朝的地方行政体制,为州县二级体制,路并不是一个正式的行政机构,所以你也可以说它是“虚三级制”

北宋除了州这一层,地方上可以统辖县的,还有府、军、监三个地方机构。

府,是地位比较高的州,除了陪都开封府,其余一般是皇帝登基前工作过的或者是有封地的州。府的长官称知府,职能跟知州类似,但级别比知州高。

比如南宋光宗赵惇,早年被封为恭王,他的封地就是当时的恭州,后来为了庆祝他登基,给恭州改名为重庆,这就是重庆这个城市名字的由来。

军,主要设置于西北边境一带,所以具有很强的军事职能,其行政长官一般也有军事权,比如静安军、镇戎军、环庆军等。

监,是国家经营的矿冶、铸钱、牧马、制盐等专业性的管理机构,比如兴国监,属于江西路,以产铜著称,宝丰监,隶属于河北路,铸钱机构。

军和监,有它的特殊职能,同时也是地方州一级的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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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州也有节度州、防御州、团练州、军事州四种,分别有挂名的长官节度使、防御使、困练使和刺史,但实际上并不到任,仅作为荣誉头衔封赏。

金,基本沿袭宋制。

比较复杂的是元。

估计是元朝地方太大的原因,元朝在中央设行政总机关——中书省,

中书省除了是丞相机构,还直辖京畿周边省份,比如山东、山西、河北和内蒙古等地则称为“腹里”,有中书省直接管理。

在地方设置行中书省,下辖若干路,路下设州或府,州下设县。

由此形成了省、路、州、县四级地方制度。

元朝的地方行政机构堪称历史之最,上述四级行政机构并不标准,因为元朝的路还经常直辖府,或者直辖县,最长的行政模式是五级,即省辖路,路辖府、府辖州、州辖县。

到元朝中期,行省制度逐渐形成一个中书省与十个行中书省的格局,其中十个行中书省分别为:

陕西,四川,云南江浙,江西,湖广,河南江北,辽阳,岭北,甘肃行省。

明朝,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只管民政,又设都指挥使司,主管地方军政,又设提刑按察使司,主管刑狱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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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觉得很熟悉?没错,这三司的源头,其实就来自于宋朝的路这一级的诸司制度。

三司长官互不统属,只对朝廷负责,以此实现军、民、刑三权分立。

明朝中期以前,承宣布政使,就是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注意,只有行政权,到中期以后,随着巡抚、总督的出现,布政使需要受后两者节制,虽然主管地方行政,但已经不能算是地方最高长官了。

明朝同时废路设府,扩大府的范围,同时借用州县制度,大体情况如下:

承宣布政使司下设府,府下设县;

州比较特殊,分直隶州和属州。

直隶州,顾名思义,直属于直属布政司,属州,指的是隶属于府。

州以下,或设置县,或直接不置县。

这里的州,类似于今天的省管县,县级市,比如上文提到的庄河市,由大连市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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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地方分权制度,其实对内部治安是存在隐患的,虽然都指挥使主管一省之军政,但是其职权又受到朝廷的五军都督府节制,遇事很难及时做出反应,于是为了协调地方军政,以及巡查地方行政事务,在三司之上,明朝又设置了巡抚一职,巡抚的性质就四个字——安抚军民。一般由都察院诸御史或六部侍郎兼任,早期属于临时性差遣。

随着明中叶以后,流民问题、倭寇问题、边疆事务的增多,军事行动往往会突破一省之限制,但按照明制,一省之军事长官是不能跨区域作战的,为了更好的协调跨省行动,朝廷又派出了更高一级的差遣官,总督一省或数省事务。

总督的级别比巡抚高,巡抚往往由兵部侍郎,或者都察院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充任,而总督往往要加兵部尚书衔,或都察院都御史衔。

这就是后来的总督制度。

总督的头衔并不是像后来那样固定的,主要是看工作需要,比如浙江原来有个浙江总督张经,胡宗宪总督平倭寇事宜以后,他的头衔变成了直浙总督,即总督南直隶和浙江军务。

清朝将总督和巡抚改为固定官制,其余府州县制沿袭明制。

清朝的总督和巡抚,都提督军务,区别是,如果该地设有总督,则巡抚不提督军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