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区域老化亟待维修,为了结算方便,业主大会与施工方签订了总价包干合同。竣工后,业主大会却发现实际工程量对应的价款低于包干总价,能否要求工程审价后再进行结算?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审价金额远低于包干总价引纠纷
上海某小区楼栋的外立面老化严重,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修缮。
为此,2021年12月,小区业主大会对修缮工程进行招标,某公司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为290余万元,工程范围包括外墙修复、空调架安装及排污管包覆等。
该公司公司中标后,在合同签订前曾向小区业主大会提交施工报价文件,其中工程总价与投标报价一致,但各施工项目的工程量减少,施工单价上调,业主大会收到后进行书面确认。
2022年8月31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与施工报价文件相同,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进行结算,工程总价为290余万元。施工期间,公司曾向业主大会提交部分增项工程的签证单,业主大会向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220余万元。
工程竣工后,某公司自行制作结算材料,主张合同内工程及合同外增项总价为320余万元,要求业主大会支付剩余款项。
然而,该小区维修资金的托管银行委托审价公司进行工程审价,审价金额仅为260余万元,远低于某公司主张的价款!
双方对工程审价及结算均有争议,某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及额外增项进行结算,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大会与某公司虽约定以固定总价的形式结算,但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业主共同所有,其使用需接受监管,在结算前应通过审价程序对工程款金额进行实质性审查。
对于工程款的计算方式,某公司的施工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构成对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背离,应以投标单价作为审价依据。
后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以投标单价及实际工程量进行审价,审价金额为280余万元,低于合同约定总价,应以审价结果作为应付工程款金额,故判决业主大会向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何保障维修资金合理使用?
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赵锦钰表示,老旧小区公共部位维修覆盖面广、涉及居民日常生活,是一项民生工程,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实质性审查与严格监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预先缴纳的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它就像房子的“养老金”和“健康账户”,能够为社区的持续焕新提供资金支持,保障房屋的整体安全与正常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需经小区业委会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以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业主大会与某公司虽约定以固定总价结算,但案涉工程需使用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故结算前应对工程量进行审价。工程量及施工单价为建设工程的核心内容,应以实际工程量作为审价标准。但公司中标后以缩减工程量的方式上调施工单价,构成对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背离,损害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故法院采纳以投标单价作为依据的审价结果,并以该审价结果作为工程款金额,判令业主大会支付剩余工程款。
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代表全体业主处理日常事务。对于小区公共部位维修工程,业委会应充分履职:在招标之时,审查各投标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格证书,排除不具有建设资质的施工主体,初步审核各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范围、施工单价、费用预算等,同时将招、投标情况及时公示,通过业主大会决议程序确定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仔细对比合同条款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确保两者一致;工程款结算前,应委托正规的审价机构,对工程款进行实质性审核,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