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见过凶手杀人后,把自己也扔进案发现场的吗?一口枯井里打捞出三具尸体,第三具,竟然是凶手本人——这到底是自杀,还是另一场谋杀?

2012年12月31日,陕西白水县,一名男子踉跄着冲进派出所:“我弟弟和弟媳失踪好几天了,电话全关,人不见了!”失踪的申某夫妇在镇上经营一家干货店,平时勤恳本分。失踪前一晚,邻居还看见他们在店里备货,笑着自嘲“牛马的命,这么晚还得送货”。谁也没想到,这趟“送货”,竟成了他们人生最后的路。

监控很快锁定了那辆绿色面包车:当晚8点多,申某夫妇开车出发,向北驶向洛川县。但诡异的是——深夜11点,车回来了,开车的人却换了。新司机刻意拉下遮阳板挡脸,全程躲避摄像头。如果是抢劫杀人,凶手为什么不连夜逃窜,反而冒险把车开回来?警方赶到杂货店,发现收银台抽屉几乎空了——只剩1块2毛钱。显然,有人拿走了所有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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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涉及到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竞合。如果凶手最初只为劫财,杀人只是手段,那一般定抢劫罪;但如果杀人是为了灭口,事后才取财,就可能同时构成故意杀人和盗窃。量刑天差地别。

面包车一周后在蒲城被找到,弃车往往意味着人已遇害。警方发布协查通报,第二天,一个叫任云鹏的人打来电话:“我弟弟任文龙也失踪了,他可能跟这案子有关。”

文龙是村里厨子,好赌,欠了一屁股债,还曾因抢劫坐过牢。监控比对确认:那个遮脸开车的,就是他。但奇怪的是——任云鹏一边举报弟弟,一边买了去西安的火车票。他是去劝弟弟自首,还是去通风报信?

被抓后,任云鹏拿出一条“弟弟发来的绝笔短信”:“哥,警察盯上我了,要么逃,要么死。全家托付给你了。”看着挺像那么回事,但警察一眼就看出了破绽:你们都在西安见面了,有话不当面说,还发短信?更何况,任文龙的手机一直在任云鹏手里——他完全能伪造短信。

警方依法搜查任云鹏家,打开地窖那一刻,所有人都愣住了——里面堆满了鸡鸭鱼肉、干货零食,全是申某杂货店里的货。赃物就在眼前,任云鹏没法再编了。

但他咬死:“都是我弟弟干的,我只是帮他搬了点东西,没杀人!”可警方越查越不对劲:如果任文龙还活着,他怎么可能任由哥哥拿着自己手机、冒充自己发短信?一个恐怖的推测浮出水面:任文龙,可能早就死了。

果然,在警方步步紧逼下,任云鹏心理防线崩溃,说出了让人脊背发凉的真相——案发当天,任氏兄弟以“订货送货”为名,把申某夫妇骗到家里。他们先支开妻子让她看电视,然后把丈夫带到偏僻处,由任文龙动手杀害。接着如法炮制,杀害了妻子。两人尸体被抬上面包车,任文龙还开车返回店里,洗劫了收银台。

事情到这儿,还只是“共同犯罪”。但在法律上,兄弟俩都是主犯——一个动手杀人,一个协助策划、搬运尸体、藏匿赃物,没有谁是从犯。

分赃之后,任云鹏越想越怕:弟弟有前科,性格冲动,万一哪天被抓,肯定把自己供出来。与其提心吊胆,不如一了百了。几天后,他趁弟弟不备,将他也杀害。随后,他把三具尸体——申某夫妇和亲弟弟任文龙——一起扔进了村头的枯井里。怪不得井里多出一具,原来是他“清理门户”。之后,他用弟弟手机编造“绝笔短信”,主动报警,扮演“迫切寻亲”的好哥哥。甚至还想以“照顾弟弟全家”的名义,继续扮演孝子贤孙。

有人可能觉得:任云鹏杀的是“同伙”,又不是无辜百姓,会不会轻判?绝对不会。在法律上,这叫“故意杀人罪”,被害者是谁,不影响罪名成立。更何况,他杀人是为了掩盖另一起杀人抢劫案,主观恶性极深。此外,他还涉及抢劫罪、盗窃罪、毁灭证据罪,数罪并罚,死刑几乎是必然。法律从不允许“黑吃黑”成为减刑理由。

就为了几袋年货、一些现金,想过个“肥年”,兄弟俩就能对无辜夫妇下手。更离谱的是,事后哥哥还能对亲弟弟灭口。贪婪一旦失控,亲情、良知、法律,全都能被踩在脚下。任文龙贪财,任云鹏贪“安全”,两人都在欲望里越陷越深,直到彻底疯狂。

这个案子发生在年底农村地区,犯罪动机围绕着“年货”和“现金”。这不是偶然——年关时节,往往是侵财类犯罪的高发期。有些人一年到头没挣到钱,面子过不去,邪念就容易滋生。但法律不会因为“年关难过”就网开一面。贫穷不是犯罪的理由,面子更不是。

任云鹏与弟弟一起长大,一起谋划杀人,最后哥哥却能冷静地把弟弟推进枯井。亲情在极端利益面前,脆弱得不堪一击。这不是特例——很多合伙犯罪最后都走向内讧。因为能一起践踏法律的人,本就很难真正信任彼此。

这个世界,确实有人活得很难。但再难,也不是把刀砍向无辜者的理由;再贪,也不是把至亲推向深渊的借口。任氏兄弟以为抢到了年货,就能过个好年;实际上,他们毁掉了至少三个家庭的“年年有余”。贪婪是口井,你往里扔欲望,最终掉下去的是自己。法律是那张网,迟早会把井底的人捞上来——只是那时候,人生早已沉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