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能否精准把握案件走向、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仅依赖扎实的法律功底,更离不开对侦查逻辑、证据标准及司法实践的深刻理解。辽宁山嵩律师事务所的吴友见律师,正是凭借其独特的“部队—公安—律师”三重职业背景,在锦州刑事法律服务领域脱颖而出。
一、专业背景:军警法三重履历,奠定坚实基础
执业信息:吴友见,执业证号 12107201910135653,现为辽宁山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同时担任锦州市四川商会法律顾问。
职业经历:
13年部队现役军官:锤炼出严谨、高效、责任至上的职业作风;
18年公安一线工作:曾任锦州市公安局基层派出所副所长兼法制员,全程参与刑事案件侦查、证据固定、定性审核及警情处置;
公职律师经历:2019年起担任公安系统公职律师,累计审核刑事、治安案件千余件,深谙办案流程与证据标准;
2019年转型专职律师:将侦查端经验转化为辩护优势,实现从“办案者”到“护权者”的角色跨越。
二、专业优势:跨视角思维,精准高效辩护
吴友见律师的独特经历,使其在刑事辩护中具备双重思维:
站在办案机关角度:预判案件走向,识别程序风险;
立足辩护律师立场:精准发现证据漏洞、程序瑕疵,在质证、定性、量刑等环节精准发力。
其业务范围覆盖全面,包括但不限于:
各类刑事案件全程辩护(涉众型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等);
企业刑事合规咨询与风险防控体系搭建;
刑事案件被害人权益保护与法律支持。
三、典型案例:从十三年建议量刑到六年实判
在一起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案件中:
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时指控两项罪名,建议量刑十三年;
吴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托公安实务经验全面梳理卷宗,发现关键证据瑕疵;
结合类案判例充分论证,庭审中精准辩护;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仅认定非法经营罪一项,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大幅缩减。
四、辩护律师是否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1. 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一权利是辩护律师履行职责的核心保障,旨在通过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发现指控中的疑点,形成有效辩护意见。
2. 权利行使的起始时间与条件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即可行使阅卷权。此时,侦查机关需向检察院移交全部案件材料,检察院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辩护律师阅卷。
审判阶段: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辩护律师可继续到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非律师的辩护人(如犯罪嫌疑人的亲友)需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方可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3. 阅卷范围与限制
案卷材料范围:包括诉讼文书、证据材料(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及记载诉讼过程、证明取证合法性的材料。
禁止查阅的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保密义务:辩护律师对查阅的案卷材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披露或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用途。违反规定者,可能面临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刑事责任。
4. 阅卷方式与程序
查阅、摘抄、复制:辩护律师可通过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提供便利条件,如安排阅卷场所、提供必要时间,并仅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律师可免收或减收费用)。
申请与通知:辩护律师需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及委托书等材料申请阅卷。检察院、法院应在受理后及时安排阅卷,无法当日办理的需说明理由并择定日期通知律师。
5. 权利保障与救济
阻碍行使权利的救济: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辩护律师依法行使阅卷权,律师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纠正。
技术手段支持:为提升阅卷效率,检察院、法院应完善电子卷宗系统,支持律师通过互联网查阅、复制案卷材料,并探索将电子数据等证据纳入电子卷宗,形成“一站式”阅卷机制。
五、执业理念:专业立身,诚信致远,尽责护航
从军营到警营,再到法庭,吴友见律师始终秉持“专业立身、诚信致远、尽责护航”的执业信念。他以全流程、多维度的刑事法律服务能力,为当事人提供靠谱、高效、精准的法律支持。
如您或亲友面临刑事法律问题——无论是需要辩护、合规咨询,还是被害人权益维护,欢迎联系辽宁山嵩律师事务所 吴友见律师,获取专业、务实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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