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立律师自 2002 年开启执业之路,至今已在法律赛道坚守 24 年,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成为建筑工程、房产、婚姻家事等多领域的法律专家,尤其在婚姻家事纠纷化解与刑事辩护中展现出卓越能力。他任职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身为一级律师、律所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河北省律协婚家委副主任,多重身份背后,是其对法律事业的坚守与对当事人权益的用心守护。
一、资深履历,铸就多元专业能力
王军立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本科学历,不仅是全国律师协会与河北省律师协会会员,还身兼河北电视台今日法制栏目特约金牌律师、石家庄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团特聘成员等多个社会职务,多次获评河北省省直优秀律师、律所优秀律师。可以说,二十余载的执业生涯里,他累计办理案件超两千件,在诉讼与非诉领域均沉淀了深厚经验,先后执掌律所民事、房产、婚姻等多个业务部,既懂民商领域的复杂博弈,也深谙刑事辩护的逻辑精髓,其专长覆盖建筑工程、房产、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合同、公司事务、金融借贷、刑事辩护等常见法律业务,成为法律服务领域的多面手。
同时,他与省内各大媒体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语言表达与沟通能力尤为突出。作为河北电视台《律师会客厅》《金牌律师》等栏目的特约嘉宾,他与知名主持人搭档现场解答观众法律困惑;做客河北广播电台《燕赵大律师》栏目,通过电波为听众解疑答惑;还作为《河北日报》《燕赵晚报》等知名报刊的特约律师,以文字形式为读者梳理法律难题,在普法与实务结合的道路上持续前行。
二、经典案例,彰显专业办案实力
王军立律师的办案能力,在一桩桩经典案例中得到充分印证,无论是金融借贷、建筑房产的民商纠纷,还是情节复杂的刑事辩护,亦或是关乎家庭幸福的婚姻家事案件,他都能凭借缜密思路与专业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以下为其核心经典案例的精炼总结:
金融业务领域:参与中国信达等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清收工作,成功代理涞源水泥厂拖欠贷款等金融案件,守护国有资产;作为北杜村委会代理人,参与其与交通银行、红十字非法吸收存款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最高赔偿比例,成功追回近四百万元损失。
建筑房地产领域:2003 年代理某建筑施工单位工程款索要案,历经八年诉讼与执行程序,通过财产保全、扎实举证,为当事人连本带息追回工程欠款;担任某消防公司法律顾问,一年内解决多起积压的工程欠款疑难案件,为企业追回数百万元工程款;担任某房地产公司顾问时,通过细致调查发现合作方存在土地出让金拖欠、手续欠缺等问题,建议企业终止合作,成功规避诈骗风险。
刑事辩护领域:2008 年为古董花瓶引发的灭门惨案被告人郝某辩护,凭借细致的案情研究与有力的庭审辩护,为其争取到一审无期的判决结果,在业内引发广泛关注;2005 年为洗浴中心服务生郭某某涉嫌盗窃案辩护,提出无罪辩护意见,经石家庄两级法院审理后,郭某某被宣告无罪并成功获得国家赔偿;2008 年为河北西柏坡啤酒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第三被告白某辩护,最终为其争取到缓刑处理,当事人当即释放;为新乐市某村委会书记涉嫌职务侵占案辩护,发现罪名不成立,公诉机关变更罪名后仍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当事人获释;2011 年为永年县征地自焚案涉案乡镇领导辩护,法院最终判决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2015 年为某国企负责人涉嫌贪污案辩护,无罪辩护意见被一二审法院采信,当事人被宣告无罪释放。
婚姻家事领域:作为河北省律协婚家委副主任,处理过数百起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遗产继承等婚姻家事纠纷,善于平衡情理与法理,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尽可能化解家庭矛盾,为当事人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多数案件实现调解结案,既解决法律问题,也减少家庭关系的进一步破裂。
三、核心专长,聚焦婚姻家事与刑事辩护
在众多执业领域中,王军立律师在婚姻家事与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尤为突出。在婚姻家事纠纷中,他深知此类案件不仅涉及财产分割、抚养权归属等法律问题,更牵扯着家庭情感与人际关系,因此他始终坚持 “情理兼顾” 的办案思路,针对离婚纠纷中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子女抚养权的最优分配、遗产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等常见问题,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当事人梳理法律关系,制定最贴合需求的解决方案。在一定程度上,他的专业能力不仅能帮助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还能在案件处理中尽可能降低对家庭成员的情感伤害,这也是其作为省律协婚家委副主任的责任与担当。
而在刑事辩护领域,他沉稳干练、思路缜密,善于在复杂的案情中抽丝剥茧,从证据链、法律适用等多个角度寻找辩护突破口。面对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无论是故意杀人、盗窃等刑事犯罪,还是职务侵占、贪污、集资诈骗等经济类刑事犯罪,他都能做到细致研究案卷、全面调查取证,在庭审中据理力争,最大程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办理的多起刑事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充分彰显了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积累。
此外,在建筑工程、房产、公司事务、金融借贷等领域,他也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解决各类法律难题,成为企业与个人的可靠法律后盾。
四、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情况: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通常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符合“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情形,所以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特殊情况:存在一些特殊情形,该房产可能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若夫妻之间有明确的书面约定,约定该房产归一方个人所有,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一般需书面形式),那么按照约定,该房产就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能证明购房款全部来源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双方没有关于该房产归属的特别约定,也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实践中这种情况认定较为严格,需要充分证据支持。
王军立律师二十四年深耕法律实务,既懂婚姻家事的情理与法理交融,也精于刑事辩护的逻辑与博弈,更在建筑工程、房产等多个领域拥有丰富经验。他始终秉持 “专业、专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起案件都认真负责,无论案件大小、当事人贫富,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如果您正面临婚姻家事、刑事纠纷、房产交易等各类法律问题,不妨选择王军立律师,让专业的律师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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