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林某甲危险驾驶案

据了解,2024年1月26日2时许,林某甲(男,29岁,务工人员)从某酒吧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途经道路交叉灯控路口向右变更车道时,车辆右侧尾部与同向由林某乙驾驶的小型轿车车头左侧发生轻微碰刮,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林某乙立即拦停林某甲的汽车并提出5万元的赔偿要求,因协商未果,林某乙遂拨打110报警,民警到场处置。经鉴定,林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林某乙未饮酒。

案发后,交警认定,林某甲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林某甲赔偿林某乙一万五千元。

2024年4月7日,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以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

汕头市澄海区检察院经全面细致审查发现,事故当事人林某乙的行为存在故意“碰瓷”醉驾人员并敲诈勒索的重大嫌疑。经引导侦查查明,林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在酒吧路段盯梢,通过“碰瓷”制造交通事故,借机敲诈勒索醉驾人员

最终,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对林某乙立案侦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林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林某乙服判未上诉

同时,经澄海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林某甲的行为不符合《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中“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的从重处理情节,且林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可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林某甲的行为违反相关行政法规,建议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对林某甲作出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来源: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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