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与产权登记信息出现不一致时,权利人若欲主张合法权益,可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一法律途径予以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的,应当自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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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实际权利人需举证证明其与登记权利人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权属约定(如借名买房协议、代持协议等),并辅以购房款支付凭证、房屋占有使用证明、物业费缴纳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若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异议,权利人还可在十五日内向管辖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此时需特别注意诉讼请求应明确包含"确认权属"与"停止执行"两项核心主张。实践中,法院将重点审查权利形成时间(需早于执行标的查封时点)、交易背景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规避法律等要素,对于通过虚假诉讼恶意对抗执行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建议当事人在专业律师协助下,针对不同情形(如借名登记、继承未过户、离婚财产分割等)制定个性化诉讼策略,同时注意保存房屋装修票据、水电煤缴费记录等生活痕迹证据,以强化权利主张的可信度。
本文节选于《浙江征地拆迁房产行政诉讼案件实务资料汇编》,编者:李军民律师,北京君泽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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