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外卖骑手、快递员等新就业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备受关注。有哪些相关劳动争议裁判案例具有典型指引意义?从这些案例中,新就业群体又能掌握哪些实用的法律知识与维权方法?
外卖骑手“候单”路上发生意外算工伤吗?
周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外卖骑手,某日其骑配送车刚结束前一订单,系统仍处于“平台在线”时遇交通事故受伤。当地人社局认定周某工伤,而公司以事故时周某未配送为由诉请撤销。当地法院认为,基于行业特点,现实中客观存在骑手会在前一订单结束后,随即前往订单密集区域“候单”的情况,此时骑手虽然未直接从事配送服务,但其系基于工作原因而发生地理位置上的变化,符合“三工要素”条件,对骑手此时受到的事故伤害应予认定为工伤。
典型意义:本案将“返程接单”这一环节作为骑手正常工作范围,并将其该期间存在的职业风险纳入工伤保障范畴,既体现了利益衡量原则,又有效保障了骑手的合法权益,对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快递网点换承包商后如何解决欠薪问题?
黄某等20名快递员就职于深圳市龙岗区某快递公司,原承包商甲公司经营不善,拖欠众人工资。后该站点转由乙公司承包,但乙公司拒绝承担甲公司经营期间的欠薪,而甲公司又无支付能力,多方就此产生纠纷。纠纷发生后,龙岗区人社局、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区法院依托当地“调援裁诉”一体化工作机制联合调解,最终促成快递公司、甲公司、乙公司共同支付欠薪,黄某等人后续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新业态用工纠纷由于所涉主体较多,存在劳动关系争议较大、纠纷处理时间较长等特点。本案利用新业态纠纷“调援裁诉”一体化工作机制,通过“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快速化解纠纷,探索出有效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新路径。
网络主播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章某入职某公司任直播主播,双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和保护协议,约定如员工“主播达人号”粉丝超过10万,且任一单月销售额达到200万元,应遵守竞业禁止约定。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主张章某在职期间使用的公司共用账号与个人专用账号粉丝相加超10万,且章某询问补偿金构成新合意,诉请其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法院认定“主播达人号”应指章某个人专用账号,案涉两账号粉丝重合不可叠加,其个人账号未达约定条件,章某未触发竞业限制。
典型意义: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用人单位与网络主播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核心内容,主播账号、直播账号的归属,粉丝统计范围等应避免模糊表述;粉丝数、销售额等建议可量化,避免因约定不明而导致协议无法履行。
(整理/姜雨晴)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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