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庭审质证是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关键环节,不少人因不懂技巧在法庭上发懵,其实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展开,用实用话术精准应对,就能有效维护权益。

质证先看真实性,若对方拿复印件没原件,直接说该证据是复印件,未见到原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若是剪辑的录音或不完整的电子数据,就指出内容不完整,存在剪辑痕迹,无法反映事实全貌;涉及案外人的证据,可说明未参与形成过程,无法确认真实性;遇到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证据,直接申请笔迹或印章鉴定,用科学手段戳穿虚假。

合法性是质证的核心,若执法人员超越职权,比如市场监管人员参与城乡建设执法,就说执法人员超越法定职权获取的证据应予排除;程序违法比如未出示证件、夜间检查(无例外规定),就指出违反行政强制法等规定,程序严重违法的证据应认定为非法证据;形式不合法比如情况说明只有科室盖章无负责人签名,就说不符合书证形式要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关联性要关注与待证事实的联系,若对方证据证明的是A行为,而被诉行政行为认定的是B行为,就说该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若证据如局部照片仅显示片段,未显示拍摄时间与执法时间的关联性,就说无法达到证明目的。

证明力方面,若对方证据之间矛盾,比如询问笔录说“可能操作”,检测报告说“确定操作”,就指出两份证据对核心事实认定矛盾,应采信对己方有利的陈述;若仅提供结果照片缺过程证据,就说证据链存在断层,无法唯一排他证明违法,事实不清。

这些话术要结合具体证据使用,语气沉稳条理清晰,庭前提前预判对方可能提交的证据,对应准备话术,就能在质证时稳扎稳打,避免因不懂技巧耽误权益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