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老头的文章屡屡被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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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天开始,和大家分享老头关于“事实、判断与观点”的思考。所有的原创文章发在这个号上,通过审核后转载到老头的新号。

易中天老师说过这样一段话:

“当一件事情发生后,第一要先学会弄清事实,这是‘真伪判断’。然后才能讨论是对是错,这是‘是非判断’。至于‘价值判断’和‘道德判断’,只能放在最后,甚至未必一定要有。可惜我们的思维习惯往往是反着的,事情还没弄清楚,道德批判就先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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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点澄清关于“事实、判断与观点”几个概念。

什么是事实?

逻辑学中,事实指的是事物和事件。

事物:现实中可验证的客观存在,包括有形和无形的事物。比如有形的事物包括一张桌子、一条狗等等;无形的事物包括国家、公司、数据、现象等等。

事件:事物自身的发展变化或多个事物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过程及结果。

综上,当我们描述“一个事实”的时候,就意味着我们需要客观、真实、全面地描述一个事物或一个事件。

比如,新闻六要素包括:谁(Who)、何时(When)、何地(Where)、何事(What)、为何(Why)、过程如何(How)。

这六要素概括成一句话,某人某时在某地由于某种原因做了某事出现了某种结果。

判断:事实判断、价值判断与道德判断

事实判断:即对一个事实所进行的真伪判断——基于可观察、可验证的标准,确认事物或事件是否符合客观存在(参考波普尔‘可证伪性’原则)。现实中的困境在于,对于一个复杂事实,判断其真伪很难,因为无法做到对事实进行全面、客观、真实地认识。多数情况下,人们通常只能看到一个复杂事实的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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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判断:判断一个事实的对错或正确与否,通常基于公理、常识(社会共识)、宗教、人类良知(人性中的善)和逻辑,法律层面上要依据法律或规则。通常,对一个复杂事实进行是非判断非常困难,一方面很难排除个人主观上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另一方面,复杂事实包含了多种不同的观察角度。

是非判断有时与真伪无关。通常,编造虚假事实的背后有着不为人知的动机或目的,比如传递不可靠的观念或价值观,或者混淆真正的事实;另外,为了表达观点(见下文,观点是基于价值或道德的判断),人们有时会通过虚构故事来说明道理或阐释观点,这时,虚构故事无需进行真伪判断亦可进行是非判断。

价值判断:基于个人或社会的价值观、偏好和信念等,对事物的重要性或价值高低进行评估。价值判断通常是主观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价值观。

道德判断:基于个人道德原则和伦理标准,对一个事实(行为或决策)进行道德评判,通常涉到善与恶、正与邪等判断。

总之,如易中天老师所说,当我们看到或听到一件事情的时候:首先要做的是真伪判断(即通常语境下的事实判断,为避免混淆,以后的文章只使用真伪判断不再使用事实判断)

真实的事实具有以下三个特征:可证伪性、中立性、唯一性。

事实的验证方式:观察、实验、数据统计等。

可采用的修正方式:多信息来源、逻辑推理。

无论事实是否真假,真正的意义在于是非判断(明辨是非)。是非判断的关键在于尽可能地排除价值观、道德观等方面的主观影响。

对事实做出是非判断后,多数情况下不再需要价值判断或道德判断。因为,我们看到或听到的大多数事实,与自身并无价值或道德方面的关联——学术讨论或分析除外。

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只就事论事,不做道德评价”。

什么是观点?

观点的中文词义是从一定的立场或角度出发,对事物或问题所持的看法。

观点的形成基于:(1)事实证据的评估;(2)逻辑推理;(3)价值立场。前两者构成“认知性观点”,后者构成“评价性观点”。

观点的核心特性是一种判断,判断的出发点是立场或角度(源于价值观或道德观)。

事实与观点的关系:

事实是在客观世界中,可以被证实或者证伪的东西——事实不需要辩论,只需要验证。

观点是对一个事实(事物或事件)做出的判断——一个观点“对与错”。一个判断(观点)的“对与错”有两个核心要素:

1)不违背事实;

比如:“地球是宇宙的中心(地心说)”是一个观点,也是一个判断,但它是错误的,因为违背了可验证的事实。

2)逻辑自洽。

比如:以“恶意讨薪”、“恶意欠薪”为例。

用“恶意讨薪”一词来描述“讨薪”现象,是典型的道德判断,在逻辑上它不能自洽。

理由很简单,“恶意”一词属于道德的善恶判断,用道德评判词来修饰“讨薪”这种行为,非常不妥。

多年以来,“讨薪”行为是一种可验证的社会现象——真实的事实。逻辑上,讨薪行为成立的前提是有“薪”可得而未得,不得已才采取的行动。

“讨薪”行为本身指向合法的薪酬请求权,将“讨薪”这一中性行为冠以“恶意”前缀,在逻辑上构成了有罪推定,预先对行为动机进行了道德贬损。如果索薪手段本身违法(如敲诈勒索、暴力威胁),则应直接用相应法律罪名界定,而非使用“恶意讨薪”这一模糊的道德化术语。

如果不存在“薪”这个前提而去索要,即使以“讨薪”为名,根本就不能称为“讨薪”,而是典型的“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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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社会中,根本就不应当存在“恶意讨薪”的说法,只能有“恶意欠薪”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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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上面的新闻中,几起“恶意欠薪”的案例均为“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

同样可以看到,“恶意欠薪”也属于道德判断。

为什么“恶意欠薪”的道德判断成立?

理由很简单,“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是一个基于事实的价值判断,这个价值判断依据事实真伪及法律规定真实成立,以此为前提,可以合理推断“欠薪”行为的背后必然是主观故意——主观上的恶意。

后记:

在笔者被永封的公号中曾写过一篇文章《真假判断、是非判断(下)有没有与立场无关的是非判断?》,对上文中“是非判断的关键在于尽可能地排除价值观、道德观等方面的主观影响”这个观点进行了分析。

个人观点,请批评指正。

下篇文章分享老头关于事实复杂性困境的思考。

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