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千块购买所谓的“宝格丽”“卡地亚”“梵克雅宝”?买家以购得首饰材质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卖家“退一赔三”。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法院最终认定合同无效,退还货款,但驳回了买家“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卖高仿奢侈品首饰后起诉卖家
2023年10月,陈女士通过二手平台从邓女士处购买项链一条,链接介绍“梵克雅宝三叶草项链,仅试戴,999新”,售价2400元。
次日,在平台聊天中,陈女士询问邓女士还有无其他首饰,邓女士向其发送“正品宝格丽蛇骨手链”“正品卡地亚四钻手镯”,两件手镯售价各3000元。
购买期间,陈女士询问“这是黄金做的吗?你为什么卖那么便宜呢?”,邓女士回复“定制”“含K金,含,不是纯K金”。陈女士又下单购买上述两件手镯。
收货后,陈女士觉得饰品分量、做工和拿在手上的感觉都不对,申请退货,遭邓女士拒绝。陈女士遂将上述饰品挂在二手平台出售,并卖出“正品卡地亚四钻手镯”。
2024年10月,陈女士花费800元检测费,对剩下的高仿“梵克雅宝三叶草项链”“宝格丽蛇骨手链”委托检测,检测结论为:主要成分元素为铜、锌,表面没有金覆盖层。陈女士将邓女士诉至法院。
陈女士认为,邓女士称案涉首饰为含K金,但检测结论不含K金,故邓女士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邓女士退还项链2400元、手镯3000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三倍赔偿16200元,并支付检测费800元。
邓女士则辩称,陈女士于2023年10月购买三件饰品,于2024年10月方才委托检测,无法确认委托检测的两件饰品系从其处购得;历经一年,饰品表面镀金层氧化、脱落属正常现象,其不存在欺诈。
法院:合同无效退货款,
不支持“退一赔三”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现持有的两件饰品是否系被告所售;原、被告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被告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原、被告应如何承担责任。
对“原告现持有的两件饰品是否系被告所售”,法院认为,原告收到饰品后即就颜色、重量等向被告提出异议,要求被告退货,遭被告拒绝后提起诉讼、委托检测;而被告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原告现持有的两件饰品系原告从其他渠道获得。综合双方陈述及举证情况,可以认定原告现持有的项链及手镯系从被告处购得具有高度的盖然性。
原、被告均确认被告售予原告的案涉梵克雅宝三叶草项链、宝格丽蛇骨手镯、卡地亚四钻手镯均非正品,系“定制”即仿品。对此,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邓女士销售的高仿奢侈品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案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购买的高仿奢侈品本身是法律禁止销售的商品,其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虽然被告在销售过程中使用了“正品”等宣传用语,具有一定的误导性,但由于合同本身无效,且原告在购买时本就对商品的仿冒性有所认知(被告告知“定制”且售价明显低于正品),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欺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原告起诉的高仿梵克雅宝项链、宝格丽手镯,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对应货款5400元,原告应向被告返还收到的该两件高仿饰品。在案涉交易中,因原、被告均明知相关饰品为仿品仍进行交易,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故对原告主张的检测费损失800元,由双方各半承担。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另一高仿某卡手镯已售,且其未在本案中主张,法院对此不作处理。
综上,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间案涉项链及手镯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货款5400元,原告同时返还所购高仿项链及手镯;被告支付原告检测费损失400元。由于合同无效,法院驳回了原告“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该案现已生效。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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