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因购车自治区补贴引发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数千元。
今年1月,柳城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谭先生的投诉称,他于2025年9月8日在柳城县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五菱汽车。购车前,该公司销售人员告知三个月后可获得厂家补贴1万元和购车自治区补贴1.3万元。2025年12月14日,谭先生收到了厂家补贴1万元,但购车自治区补贴始终未到账,询问原因公司销售回复购车自治区补贴9月30日已停止。谭先生在与汽车销售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谭先生向消委会投诉商家虚假宣传,若车辆确实无法享受区补,他要求退车。
经核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2025年9月20日下发《关于调整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有关规则的公告》:“从10月1日00:00起,停止广西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活动名额申领,关闭广西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活动申领入口。在活动申领入口关闭前,按每天400万元限额申领的政策实施”。谭先生购车日期为9月8日,当时购车自治区补贴政策仍在有效期内。然而,该补贴需通过每日定点抢券方式获得,谭先生在政策截止前始终未能成功抢到券。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公示,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承诺相一致”。购车自治区补贴的终止并非汽车销售公司所能控制或预见的,公司方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但公司销售在谭先生购车前明确告知有1.3万元购车自治区补贴,这一承诺对谭先生做出购车决定产生了直接影响,两者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尽管政策变化属不可抗力,但销售人员未能充分告知消费者补贴获取的不确定性及政策可能变动的风险,存在一定的告知不全面过错。
柳城县消委会组织投诉双方进行现场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汽车销售公司一次性补偿消费者谭先生3000元;同时,赠送谭先生5次汽车常规保养服务(市场价值约400元/次)。谭先生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撤销了退车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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