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同意,为做好“2026长春春季商品房促销月”期间购房消费券发放工作,现制定操作细则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6年2月12日至3月31日

二、参与对象

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双阳区、九台区及外县市)参与活动项目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购房者,可参与抽取购房消费券

三、购房消费券设置

共设置2500张购房消费券,以电子券形式抽取发放,每张面额为1.5万元,十足抵用购房款。

四、参加方式

购房人与参加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商品住房购买意向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意向房源信息以及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信息准确录入到“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系统”,该购房人及房源即可获得参与抽取资格。

五、抽券方式

(一)购房消费券计划分5轮抽取,每轮500张,在指定场所现场应用抽券系统随机抽取,活动全程由公证机构现场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抽取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3月6日、3月13日、3月20日、3月27日。

(三)每轮参与抽取数据截止到抽取前一日24时。如该轮次认购房源超过500套,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发放,未抽中的可滚动继续参与到下一轮,直至最后一轮;如参与抽取数量在500套及以下的,全部发放购房消费券,剩余购房消费券滚动到下一轮累加。

(四)每轮抽取活动结束后,以购房消费券核销码形式发送到中券购房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处预留并录入系统的手机号中。购房人也可凭身份证号或预留的手机号,通过“长春住房租赁”公众号查询。

六、使用方式

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应在备案系统输入购房消费券核销码进行核销,核销后可抵扣1.5万元购房款。

七、资金拨付

对成功核销购房消费券并完成合同网签备案的,购房消费券资金将按流程拨付给参加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八、相关说明

(一)本细则所称参加活动项目新建商品住房,是指报名参与“2026长春春季商品房促销月”活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包括未登记确权项目房屋、工抵房、二手房,以及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二)购房消费券不可拆分使用,不可转让、不可提现,每套房源仅限使用1张。须在2026年3月31日24时前完成核销与网签备案,逾期未使用自动作废。

(三)每套房源对应一个抽取资格,对多人认购同一房屋的,仅其中一人可参与抽券核销。

(四)对意向购房人已申请购房消费券的,购房人与该意向房源进行系统锁定,促销月期间购房人不能变更。如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变更后该套商品住房不能领取购房消费券。

(五)购房人申请退房的,需提交撤销申请。如审核通过且未拨付资金的,受理部门不予拨付;已拨付的,购房人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相关资金退回受理部门指定账户。

(六)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套取购房消费券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参与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活动期间如有相关政策调整,以最新发布政策为准。

咨询电话:0431-81810270。

来源:长春房协

初审:赵文越

复审:何金辉

终审:董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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