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明确毒驾肇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规则。
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8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8-272号),包括1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件交通肇事案、3件危险驾驶案。
道路交通安全是公共安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据通报,2025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事故总量、较大事故实现“双下降”,全国法院受理涉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数量也有所下降。
例如,受理交通肇事犯罪一审案件4.3万余件,同比下降超过3%;受理危险驾驶犯罪一审案件23万余件,同比下降近16%。但与此同时,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其中,既有长期困扰审判实践的传统问题,也有伴随新技术、新业态发展而产生的新问题。前者如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办理中,是否可以直接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作为刑事定案根据;后者如醉酒后启用车载辅助驾驶系统的,是否影响危险驾驶等犯罪的构成。
前述案例为此明确以下裁判规则:第一,明确毒驾肇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规则。第二,明确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中事故责任的实质认定规则。第三,明确醉酒驾驶案件中公安机关提取血液样本行为的性质认定规则。第四,明确激活辅助驾驶功能情形下驾驶人的刑事责任认定规则。第五,明确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共犯的成立范围。
“吸毒系违法、自陷行为。”最高法指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主观恶性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更大,危险性也更大,应当从严惩处。但是对毒驾的定罪量刑,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与争议。
例如,对于毒驾肇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何时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何时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较难把握;对于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的毒驾案件,应当如何把握死刑适用标准,也需要强化规则指引。
对此,指导性案例268号《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明确,行为人明知吸食、注射毒品后会产生幻觉、昏迷等严重不良反应,驾车上路会有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实危险,仍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车高速行驶,连续冲撞其他车辆或者行人,表明其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故意心态,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吸毒系违法、自陷行为,吸毒驾车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依法适用死刑。
澎湃新闻注意到,为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健全案例指导制度,高质量推进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使用,发挥其裁判规则指引和行为规范引领价值。
截至2026年2月12日,案例库收录案例超过5300件,其中,交通肇事刑事案例30余件、危险驾驶刑事案例60余件,不仅为相关案件办理提供了权威参考,也为社会公众理解、掌握交通行为规范提供了鲜活素材。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