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直播电商行业,主播的流动往往伴随着流量与核心数据的流失。很多企业虽然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常面临员工以“我不属于保密主体”、“我接触的只是日常工作信息”为由进行抗辩。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为直播行业乃至所有新兴业态的企业提供了重要的合规参考。

案例简述

员工身份: 史某,Y公司下属美妆直播间主播。

协议约定: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从事同类美妆直播业务;公司按月支付竞业补偿。违约事实: 2022年3月史某离职并领取补偿金后,随即入职另一家销售同类产品的直播间。

争议焦点:史某辩称:我只是普通主播,平时接触的是销售数据和大促安排,属于日常工作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因此不应受竞业限制约束。

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给出了明确的裁决逻辑:

适格主体的判定:接触即保密

法院认为,史某在工作中接触到的销售数据、客户偏好、大促活动安排等信息,具备以下特征:

  • 秘密性: 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非公开信息。

  • 价值性: 能为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 因此,这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史某属于法律规定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是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

违约金的调整:公平原则

原协议约定违约金补偿金总额的2倍(约7.3万元)。法院综合考虑史某的违约时长、收入水平及公平原则,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与补偿金等额的36,630元。

判决结果: 史某返还已收到的补偿金,并额外支付违约金36,630元。

关键事项提醒

1. 重新审视“保密主体”范围

竞业限制不只针对高管和技术专家。在数字经济时代,接触算法逻辑、客户画像、营销档期的一线岗位(如主播、运营、数据分析师等)均可被纳入保密主体。企业应根据岗位接触信息的敏感程度,精准签署协议。

2. 违约金条款并非“越高越好”

法律虽保护用人单位的竞争利益,但也保护劳动者的生存与就业权。在制定违约金条款时,应参考以下公式进行合理评估:

合理违约金≈f(员工收入水平, 离职补偿标准, 违约行为破坏力)

过高的违约金往往面临被法院调低的风险,在签署时应更贴合实际。

3. 完善“经营信息”的保密措施

要判定信息为“商业秘密”,前提是企业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如:系统加密、签署保密协议、限制访问权限等)。如果企业自身管理松散,在诉讼中将难以证明员工接触的信息具有“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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