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你不知道的白居易——不只是诗人,更是法律家
《钦定四库全书集部白氏长庆集》卷六十七片段
唐代诗人白居易,除了有文学盛名之外,还是一位精研律法的法律家。这位十六岁便以诗才惊艳长安的少年,以一部《甲乙判》在古代判词的写作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白居易(772年—846年),字乐天,号香山居士,官至刑部尚书。他的《甲乙判》是唐代“拟判”的杰出代表,因判词中的人名均以“甲”“乙”等代称而得名。该判词集收录于《白氏长庆集》第六十六、六十七卷,共一百零一道判词,世称《百道判》。这部原为科举备考所著的拟判文集,成为观察唐代法律文化的一面明镜。
以文载法:科举催生的判词杰作
《甲乙判》的诞生,根植于唐代“以判取士”的选官制度。士人欲踏入仕途,必须通过吏部铨试中的“身、言、书、判”四关,其中“判为尤切”。宋元之际的历史学家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强调:“盖临政治民,此为第一义,必通晓事情,谙练法律,明辨是非。”这要求考生既要熟谙律令,又能在模拟案件中作出合法合情的裁断。
在此制度下,青年白居易展现出超越诗文的远大抱负。唐德宗贞元十六年(800年),他进士及第,为应吏部科目选,精心撰写百道判词作为备考练习。贞元十八年(802年),白居易如愿通过“书判拔萃科”考试步入仕途。此后,《甲乙判》以“援经引史,比喻甚明”的特点,成为风行天下的判词范本。元稹记载“新进士竞相传于京师矣”,白居易亦自述“吏部举选人,多以仆私试赋判传为准的”。白居易的文学天赋,使《甲乙判》兼具法律专业性与文辞流利、说理通俗的特质。他将“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的现实主义创作理念融入司法文书的写作中,使冰冷的案牍公文升华为可诵读的案理文章。正因其模拟判决的性质,白居易得以超越具体案件的束缚,系统性、理想化地阐述其法律思想。
明察与衡平:判词中的裁判艺术
《甲乙判》展现了白居易融法律、人情、事理于一体的裁判艺术。
守护法度——法律的刚性底线。在“丁冒名事发判”中,官员丁冒名入仕,触犯律法,然其在任职期间政绩卓著,节度使因此请免其罪以“劝能”。白居易断然驳回,指出“宥则利淫,诛则伤善;失人犹可,坏法实难”,并裁定:“济时不在于一夫,守法宜遵乎三尺”。法的秩序价值远高于个别人才的贡献,规则的普遍适用性不容妥协。
体察情理——司法的人文温度。在“进柑过期判”中,因风暴阻隔而延误进贡导致柑子损坏。对此,白居易并未机械处罚,而是指出“进献失期,罪难逃责;稽留有说,理可原情”。他准确识别“不可抗力”因素,并将其融入“原情”的考量,作出免罚之判,体现其对客观事实情境与当事人处境的深刻体察,为司法注入人文关怀。
明辨细察——事实与情节的精细辨析。在“牛马相抵判”中,甲的牛抵死了乙的马,甲以事发“在放牧处”为由请赔半价,乙不服。白居易并未简单折中,而是细致区分“故”与“误”。若在圈养处发生,过错重,应重罚;若在公共放牧地发生,属固有风险,过错轻,赔偿亦应减轻。基于此,他最终裁定“当陪半价”。这一判词清晰地分析了案件发生的各方面原因和条件,并充分释法说理,以服人心,体现了近似于现代法中对故意、过失、情境责任精细区分的思路。
历史镜鉴:传统司法智慧的现代回响
白居易的《甲乙判》之所以成为后世传诵的范本,在于其判词中蕴含的司法智慧,深刻呼应了当代法治建设对“情法平衡”“矛盾化解”与“司法公信”的追求。
追求情法衡平,实现实质公正。在白居易的判词中,法律条文是裁判的根基,而案件的具体情境、人情与儒家伦理则是不可或缺的考量因素。在“姑前叱狗判”中,妻子在婆婆面前“叱狗”,丈夫据此休妻。白居易既指出妻子“细行有亏”,亦批丈夫反应过度,“小过不忍,岂谓夫和?”此判既未纵容对尊长的失礼行为,亦防止礼法被僵化滥用,体现出法意人情相协济的裁判艺术。司法者不仅应做法律的执行者,更要做法治精神的诠释者,在严格依法的基础上,使裁判结果既维护法治权威,又体现司法温度。
推动多元解纷,强化源头治理。白居易的司法智慧不仅体现在个案裁断上,更体现在对社会风险的前瞻性洞察与主动干预上,“圣水判”正展现了这一逻辑。面对“可治愈疾病的圣水”出现后,百姓竞相饮用的现象,白居易主张主动介入,从源头预防可能引发的公共秩序混乱。他在判词中指出“执禁之要,在乎去邪;为政之先,必也无讼”,强调执政应以“无讼”为理想,因此果断裁决“请塞讹伪之源”,即辟除泉水能治病的谣言,提前消解可能的矛盾和隐患,将社会治理的关口前移。这种“止讼于未发”的思维,契合当代源头治理与“坚持把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实践做法,彰显了传统司法注重预防、主动作为的治理智慧。
提升文书公信力,践行司法为民。白居易的判词写作,也为新时代的司法文书写作树立了典范。他的判词除专业严谨之外,更具引导人心、传播法治的公共价值。这给当代司法文书撰写带来启发。一方面,注重文书专业性与可读性的统一,善用比喻、典故,使法理明晰而文辞畅达。让当事人更易于理解裁判逻辑,强化释法说理的“共情力”。如在“毁方瓦合判”中,白居易以“虽和光以同尘,德终不杂”的典故深入浅出地阐明处世哲理。另一方面,彰显文书的公共价值。法律文书不仅裁断个案,更承载教化功能。通过释法说理提升司法裁判的可接受度,能使司法裁判超越个案,成为向社会公众阐释法律精神、明确行为边界、培育社会风尚的重要载体。司法公信力的建立,不仅源于其强制性,更源于其可接受性,应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以看得见、听得懂、能认同的方式感受到公平正义。
从“春风吹又生”的生命礼赞,到《甲乙判》中的世事明察,白居易展现了古代士人“文章合为时而著”的担当。他的判词,正如南宋文学家洪迈所赞“不背人情,合于法度,援经引史,比喻甚明”。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深入挖掘并创造性转化这份珍贵的遗产,必将使中华传统司法文明在现代法治土壤中焕发新的生机。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周皓伦)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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