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民辅警殴打插话男子”案有了最新裁定。近日,当事男子孙先生对极目新闻记者称,西宁中院驳回涉案民警张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此前,一审法院判处民警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两名辅警缓刑。另外,3名被告人共同赔偿孙先生经济损失28.8万余元。
男子太阳穴处被打(受访者供图)
孙先生是甘肃兰州人,案发前他父母在西宁居住和打理生意。
2022年8月29日,孙先生陪母亲下楼做核酸,扫码异常。社区工作人员报警后,他和母亲被民警带至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派出所。民警询问期间,孙先生的母亲试图解释原因,却遭到民警张某的责骂。孙先生插话劝阻,引发张某不满。
在卫生间被打的情形,孙先生一辈子都忘不了。孙先生记得,他被拖至卫生间后,有人对着他的太阳穴拳打脚踢,导致他很快失去意识。醒来时,他躺在地上,裤子湿了,起初以为是地上有水,后来才反应过来是小便失禁,“我妈哭着询问是谁打的,现场没人承认。”之后,他被送医诊治。
城北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李某某和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城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在询问期间,孙先生与民警张某发生争执。张某、辅警李某某强行将孙先生拖拽至该派出所一楼女卫生间内实施殴打,后辅警吴某某进入女厕对孙先生进行踢踹,三人共同殴打致孙先生受伤。经鉴定,孙先生右侧肩胛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三名被告人到案后,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李某某时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侦查机关第五次讯问张某、吴某某时,其二人对殴打孙先生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案发前,三名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孙先生10万元。一审审理过程中,孙先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三名被告人再次赔偿孙先生188966元。
另外,2025年4月,西宁一权威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提到,吴某某在殴打孙先生时因脚部骨折受伤,其于案发当日前往西宁市中医院就诊。
庭审(受访者供图)
城北区人民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在处理警情的过程中共同故意殴打被害人孙先生致其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犯、从犯。三名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三名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孙先生经济损失288966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2025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司法鉴定意见存在矛盾和瑕疵,无法确定伤势形成时间,不能证实其殴打行为与孙先生伤情存在因果关系;其主观上无故意伤害犯意,且被害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利用网络舆情干预司法,请求二审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其辩护人亦同步提出,涉案司法鉴定意见委托主体不当、鉴定依据不足,属于孤证应予以排除,且不能排除孙先生伤情系案外因素所致,建议宣告张某无罪。
记者获取的西宁中院刑事裁定书显示,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裁定书载明,涉案司法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真实,能够证实孙先生的轻伤系张某及两名涉案辅警共同殴打所致;张某与两名辅警虽无事前预谋,但通过实际行动互相配合实施殴打,构成共同犯罪,应对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被害人孙先生对本案引发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裁定书指出,孙先生的相关行为对本案的引发具有一定过错,但其没有实施辱骂或使用过激言语激化矛盾的行为,故不具有重大过错。
西宁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该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先生称,此前一审判决后,他激动地在法院门口痛哭,“民警张某终于被判了实刑。”他表示,尊重西宁中院作出的终审裁定,近日其拿到裁定书后心情变得平静,想尽快回归正常生活。
来源:极目新闻(记者 舒隆焕) B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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