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市市场监管局向全市住宿经营主体、文旅相关单位发布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重点对住宿、旅游服务的价格经营行为作出明确规范,着力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提醒告诫函要求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定价,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不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如价格变动应及时调整相应的标价并告知消费者。
各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
各经营主体要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定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擅自提高价格。
即日起,各经营主体及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要对照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经营者如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将给予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较重、构成价格欺诈的最高罚款50万元;构成哄抬价格的最高罚款300万元;构成相互串通、操纵客房价格的最高罚款500万元。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酒店住宿餐饮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对不正当价格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记者:刘剑
责编:王宇 校对:卢珊
审核:邓琳 监制:杨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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