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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代为理财
境外平台号称有操盘手帮忙“炒外汇”
不用操心,轻松获取收益?
一旦发生亏损,责任由谁来担?
张先生从朋友王先生处得知某境外公司的外汇交易平台,产生了投资想法。2019年9月,张先生向王先生合计转账9万元作为外汇交易投资款,并提供了身份证、银行卡照片等资料。王先生收到款项后为张先生注册邮箱、开立账号、转账入金,邮箱也陆续收到平台账户注册及交易信息,显示多名“操盘手”在多个服务器为张先生进行“综合货币兑”“黄金兑美元”“美元直盘”等操作。投资期间,王先生还向张先生发送过某公司的宣传材料:“某公司是东南亚一家老牌的券商……2013年成立子公司专门开展外汇业务,同年11月进入中国市场,几年间,拥有超过40万的投资会员,并且无一亏损……为什么要做托管外汇?因为它简单,不用自己操心,不用每天盯着电脑手机,每个月就有百分之五至十七的收益……”
图片由AI生成
数月后,该公司网址无法访问,张先生要求王先生立即将全部投资款提出,但未能实现。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张先生遂将王先生诉至虹口区人民法院,要求王先生返还外汇交易投资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案件审理中,张先生提交的多份公开生效裁判文书均认定,未经国家批准的某公司平台以提供外汇交易为由,通过设立会员“盈利分享”分级奖励机制,以拉人头传销方式吸引会员加盟,实质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多名宣传该平台、并发展他人注册成为下级会员的被告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刑罚。
王先生辩称:
双方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因张先生询问有无好的投资渠道,自己仅将投资外汇交易及某公司的情况告诉了张先生,张先生由于没有时间和操作不熟练让其帮忙注册开户和入金。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外汇投资风险应具有基本认识和判断,理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向张先生推介某公司外汇投资平台,后张先生将资金交付王先生委托对方在该平台进行投资,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成立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合同法律关系。关于该合同效力,某公司平台未经国家批准,且以提供外汇交易为由,通过设立会员“盈利分享”分级奖励机制,以拉人头传销方式吸引会员加盟,从事非法传销活动,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因所约定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后,张先生的财产损失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有严格要求,交易行为应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张先生与王先生均应知晓。王先生向张先生介绍某公司平台,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也确有推介宣传行为,具有过错。张先生明知某公司平台为“境外平台”,仍然罔顾国家外汇监管要求委托王先生投入资金,亦具有过错。故综合案件事实,酌定张先生、王先生双方按照70%和30%的比例分担张先生的投资本金损失。
综上,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王先生赔偿张先生损失2万余元,驳回张先生的其余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深入推进,境内居民境外投资需求持续增长,但外汇领域监管红线与投资陷阱往往被“高收益”承诺所掩盖。本案中,投资者因委托他人违规参与境外外汇交易导致损失,既暴露了部分投资者对金融监管规则的忽视,也凸显了非法投资理财平台的隐蔽性危害。理财途径千万条,惟有合规交易、识别风险、理性投资,方能守住财产安全底线。
▶ 一、合规交易:认清规则边界
外汇交易并非“法外之地”,我国对境内个人境外投资设有明确制度红线。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境外有价证券交易等活动,必须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并按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任何未经批准的境外外汇交易平台、委托个人代理的跨境投资行为,均属于违规操作,不受法律法规保护。合规是投资的前提,选择银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等官方境外投资渠道,才能为财产安全筑牢防线。
▶二、识别风险:强化主体责任
民间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其资产委托给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由受托人将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的行为。在受托人资产管理行为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常由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受托人仅就过错范围担责。但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若民间委托理财事项本身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将被认定为无效。在民间委托理财关系中,无论是投资人还是受托人,都应强化主体责任,确保投资渠道合法合规。
▶三、理性投资:保持清醒头脑
“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非法境外投资理财平台往往利用部分投资者博取高额回报心理,再通过虚构数据、后台操控、限制提现等手段侵占资金,事后往往难以及时止损和追损。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需要摒弃侥幸心理和投机心态,切勿轻信任何宣称“零风险、高回报”的外汇投资,应当清醒认识到境外投资不仅面临市场波动风险,还涉及汇率变动、跨境监管差异等多重挑战。理财路上没有捷径,唯有坚持安全理性,才能在追求收益的同时,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三、《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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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职位:主任律师
电话:400-697-0701
业务专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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