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

各分支机构、受托银行:

为深入贯彻省、市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好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部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缴存人家庭名下合计仅有1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所购住房县(市、区)范围内无住房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缴存人家庭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所购住房县(市、区)范围内仅有1套住房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2月13日

关于《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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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宁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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