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民警宣传说,

家里放老枪隐患大,

交给村里转派出所处理,

我们都放心。”

“春雷”行动期间

百南边境派出所

通过广泛宣传发动

收到辖区两名群众

主动上交两支遗留枪支

年初

该所结合“春雷”行动部署

组织民警深入各村屯

开展法治安全宣传

耐心向群众讲解私藏枪支弹药

社会危害、安全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

明确告知群众

可通过村委会、派出所等渠道

安全规范地上交各类遗留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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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

一名群众在听完宣传后

主动联系村委会

上交了家中长期存放的一支生锈猎枪

村委会干部第一时间按规定程序

将枪支转交至百南边境派出所

民警对该群众的主动配合行为予以肯定

并对村委会的协助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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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主动上交枪支的事

在村里迅速传开

形成了良好示范效应

1月30日下午

另一名群众也通过村委会

主动上交了家中遗留的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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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群众主动上交枪支

充分体现了

“派出所—村委会—群众”

三级联动机制的顺畅运行

既为群众提供了便捷

也进一步强化了

基层组织在平安建设中的纽带作用

下一步

百南边境派出所将

持续走深走实群众路线

让宣传更入心、

排查更精细、联动更紧密

把群众“主动上交”的信任

转化为边境“长久平安”的基石

警民同心携手

共同绘就边境安宁的最美底色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非法运输、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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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源 |百色边境管理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