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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和《曲靖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曲靖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曲医保〔2022〕8号)等有关规定及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富源县利康大药房四分店、富源县利康大药房二分店等3家医药机构因企业经营问题,自愿申请退出医保协议管理。

经我局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解除富源县利康大药房四分店等3家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

现将医药机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2月6日至2月14日)。公示期内,若对结果有异议,可向富源县医疗保障局反映,联系电话:0874-4612338。

附件:2026年2月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医药机构名单

富源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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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富源县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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