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购物卡的卡号密码截图发给他人时,这个看似平常的举动背后,其实隐藏着巨大的风险。由于购物卡不记名的属性,此刻,卡片的控制权可能不再属于持有者。近日,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明知购物卡为诈骗犯罪所得,仍收购倒卖,最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刷单陷阱

2025年10月,仙游的求职者薛某在浏览招聘网站时,收到一条声称可提供“刷单返利”兼职的陌生好友申请。出于好奇与谋职需求,薛某通过了申请。对方自称是“正规福利彩票推广平台”,引导薛某下载一款看似正规的App。在完成了最初几笔小额刷单并即时收到本金和佣金后,薛某逐渐放下了戒备。

没过多久,“客服”通知薛某,因其信誉良好,已获得参与“高额返利任务”的资格,但需先“提升账户信用额度”。提升方式竟是要求薛某自行购买多张不记名购物卡,并将卡号与密码截图发送给“客服”以供“系统验证”。被小利冲昏头脑的薛某深信不疑,立即购买了20张1000元购物卡,并按对方要求将卡号和密码发了过去。不料3分钟后,对方称“卡号密码错误,账户即将冻结”,要求两小时内再购买20张购物卡“对冲”。

骗局在此刻露出了真实面目。“客服”以“卡号密码信息有误,账户即将冻结”为由,要求薛某继续投入资金。当对方第三次要求发送截图时,薛某终于醒悟,立即报警。但为时已晚,他所购买的40张购物卡,已在密码泄露后的几分钟内,被诈骗分子通过线上渠道全部分散转移。

销赃闭环

殊不知,薛某那40张购物卡的信息已被诈骗分子流入隐秘的线上回收市场。

就在此时,长期倒卖各类预付卡券的周某在二手交易平台的群聊中,捕捉到“大量超市卡超低价出售”的信息。凭借经验,周某立即判断这些远低于市场价、数量庞大的卡券“来路不明”,极可能是“黑卡”。

面对高额差价的诱惑,周某非但没有回避,反而联系郑某,决定合伙收购这批卡片。二人心照不宣,在聊天中默契地以“删记录、快转手”来规避风险,并用“只是做二手生意”的错误意识自我麻痹。他们最终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收购了包括薛某名下的13张卡在内的共计64张购物卡,总面值超过百万元。

收购完成后,周某与郑某迅速在多个电商平台以“秒拍秒发、超低折扣”为噱头,将卡券零售给众多贪图便宜的终端买家。这一番操作,将诈骗分子诈骗来的购物卡在短时间内兑换成现金,完成诈骗资金链条中至关重要的“洗白”环节。他们的行为,表面上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市场交易,实质上却为上游诈骗犯罪提供快速、隐蔽的销赃和变现渠道,严重阻碍司法机关对赃款的追缴。

法网难逃

案件侦查终结后,周某、郑某被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诉至仙游法院。庭审的核心焦点在于:二人是否明知所收购的卡券是犯罪所得?

周某和郑某坚称,他们“仅做二手生意”,对卡片的诈骗来源“不知情”。然而,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二人的聊天记录与交易价格的异常,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应当知道”所收购卡券系犯罪所得,其行为实质上是为诈骗分子提供了套现、转移资金的渠道,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法院以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面对判决,周某悔恨不已:“当初只觉得是赚点差价,没想到成了洗钱帮凶,现在说什么都晚了。”

法官释法:不记名购物卡因其匿名性,正被越来越多的犯罪活动作为转移资金的工具。诈骗分子骗取卡号密码仅是第一步,而像周某、郑某这样明知可疑仍为利所驱、提供销赃渠道的“下游”参与者,是犯罪链条得以闭环、赃款得以“洗白”的关键一环。任何市场主体在交易中均负有审慎注意义务,对于明显违背常理、来源可疑的交易,不能以“不知情”作为免责借口。自觉抵制收购来源不明的卡券和有价证券,不仅是守法要求,更是阻断犯罪链条、共同维护社会诚信与金融安全的公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