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广东高院有一案例(案号见文末),某员工在公司干了多年,某公司一直按最低标准交社保,每月工资条上社保扣费金额明显偏低,员工也早知道公司没按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直到打算离职前一个月,才要求公司补缴养老保险,并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索要经济补偿金。
高院审查后认为,公司已经为员工建立了社保关系并一直在缴费,只是基数不足,这区别于完全没缴的恶劣情况。
高院给出的理由很有意思。裁判的意思是,你在这公司干了这么多年,每个月工资条上扣了多少社保钱,你自己心里没数吗?你早该知道公司是按什么标准给你交的。可这么多年你从来没提过任何异议,既没找公司理论,也没去社保部门投诉。现在要走了,突然翻出这笔旧账,这不太合适。在法律上,你长期不提意见,就可能被视为对这种交费方式的默认。而且,社保没交够,法律给的救济途径首先是要求补缴,你可以找公司,也可以找社保局,而不是直接跳过所有步骤,上来就拿辞职要补偿。
所以,法院认定这不属于公司单方面的严重过错,没达到必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因此不支持经济补偿。
很多人关心,这会不会和2025年9月1日生效的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冲突?毕竟新解释加强了对劳动者社保权益的保护,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被迫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很多人把“未依法缴纳社保”理解得过于简单,好像只要公司没按实际工资交,就是拿到了离职赔偿的尚方宝剑。但实践中,法院会把情况分得很细。如果公司是完全没给你交社保,那性质很恶劣,你辞职要补偿,基本稳了。但如果公司给你交了,只是没交够,属于交了但没交好,那处理方式就不一样了。法律倾向于先给公司一个改正的机会,让你先去要求补缴,或者通过行政部门强制它补缴。只有在公司经提醒、经催告后仍然拒绝改正,这时候你再解除合同,法院才会支持你的补偿请求。
关于这个案子,网上也有不少讨论。有人说这个案子是2025年3月判的,用的是老规定,新的司法解释二2025年9月1日才实施实施了,以后只要没依法缴纳,就能直接拿钱走人。也有人说这是广东深圳的案子,当地有法规要求员工得先要求补缴,不能直接辞职,所以出了广东可能就不适用了。
我想说,我们不能太机械地理解这事儿。新的司法解释确实重申了未依法缴纳社保可以解除合同并获得补偿,但它针对的是“未依法缴纳”这个大概念。而这个广东高院的案子,是在这个大概念里做了更精细的区分,区分了“恶意不交”和“长期默许”。
法院判案讲究一个诚实信用原则,你明明早就知道,一直不吭声,临走了突然来这么一出,这多少有点利用规则的意思。法律保护的是真正受到侵害的人,而不是躺在权利上睡觉、最后搞突然袭击的人。所以,即便新规出来了,法官在具体判案时,依然会考量你是不是知情、有没有提过异议、有没有给过公司改正的机会这些细节。
至于地域问题,虽然深圳有特殊规定,但“诚实信用”这个法理是全国通用的,其他地区的法官在裁判时,大概率也会考虑这些因素。
那么,作为劳动者该怎么办?
首先,如果你发现公司一直按最低标准交,你应当尽早用书面形式比如发个邮件或者留个聊天记录,向公司正式提出补缴的要求。
其次,如果公司拒绝补缴,别急着辞职,可以去社保部门投诉举报,让官方介入。只有等到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公司依然无动于衷,这时候你解除合同再去要补偿,那才是十拿九稳。
最后,提醒一下,像社保补缴这类事儿,在深圳是有两年的时效限制,陈年旧账可能想补都补不了,维权真的要趁早。
总的来说,高院这个裁定不是偏袒企业少缴社保,而是在提醒咱们劳动者,维权得讲方法、讲时机、讲证据。发现问题,及时发声,按程序走,你的权益才能真正得到保护。一时冲动,反而容易让自己陷入被动。
案例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粤民申5314号民事裁定书
判决日期:二O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为保护隐私,当事人信息已化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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