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中出现的诸多违法情节,区政府是否有职权负责查处和答复?被征收人对此申请查处是否应按信访事项办理,由街道办事处给出答复就算完事了?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毕文芳、马丽芬律师在河北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200余位经历了城中村改造的村民就当时的逼签等诸多违法行为申请查处,等来的却是街道办作出的“信访答复”……

市中院经审理将给出怎样的裁判呢?申请查处城中村改造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到底是否属于一般性的举报甚至信访呢?

【200余村民集体申请查处,街道办能替代区政府答复吗?

委托人于先生、李先生等276人均系河北省s市某社区原村民。2018年7月,当地街道办发布《xx社区城中村改造民宅拆除启动明白纸》,标志着涉案片区的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工作全面开展。

然而令村民们始料未及的是,此后的拆迁工作竟是横拢地拉车一步一个坎。据村民们反映,整个过程中充斥着项目因资金问题停滞,过渡费奖励金被不当扣除、扣减,断水断电断网等各种逼签行径,补偿安置工作可谓混乱无序且不够公平合理。

2024年10月,200余位村民向区政府邮寄《行政查处申请书》,请求区政府对涉案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但区政府逾期未作出任何答复。

2025年1月,村民们进一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1-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区政府在60日内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2025年6月,村民们收到了街道办受区政府委托作出的《对于xx、李xx等<行政查处申请书>的答复意见书》,对村民们申请查处的部分事项进行了选择性答复,但得出了“不存在任意调整拆迁政策”“回迁安置标准等内容均经过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等村民们无法接受的结论。

2025年7月,200余位村民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毕文芳、马丽芬律师指导下,向河北省s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区政府委托街道办所作的《答复意见书》,责令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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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裁判:城中村改造违法查处不能按信访事项办理

本案于2025年10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区政府辩称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村民实质上是对已完成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信访或举报检举,县级政府对此不负有法定职责,而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且本案中被告区政府已委托第三人街道办对原告的查处申请进行了调查处理,已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并将调查的情况告知给“信访人于xx等”,已经履行了市政府复议决定确定的义务。而该信访答复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也未对村民们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马丽芬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根据市政府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相应文件,城中村改造应当由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那么县级政府即具有对本案276户村民的《行政查处申请书》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简言之,本案村民们的查处申请并非信访事项,不应被按信访事项交由第三人街道办办理和答复。且被告区政府并未就其委托答复内容的合法性充分举证,应视为其没有相应证据,进而可认为涉案《答复意见书》缺乏基础性依据。

【案件结果

2025年12月30日,河北省s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冀01行初634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区政府委托街道办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责令其对原告于xx、李xx等276人的查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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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毕文芳、马丽芬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城中村改造村民的是,面对逼签、补偿标准得出程序混乱等违法情形,一定要在当时及时迅速作出反应,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提起法律程序,信访渠道绝非可选项。

而对于违法查处申请被等同于信访事项处理的情形,我们也一定要坚决复议和诉讼,通过反复的博弈促使征收方作出全面、实质性的调查和处理,为我们可能的补偿纠纷化解创造条件。(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