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有些时刻,最能检验的从来不是制度,而是一个人敢不敢在全民愤怒时,守住法律的底线。

1770年波士顿惨案爆发,殖民地民众与驻扎英军爆发激烈冲突,平民中弹身亡,群情激愤到极点。

这起事件很快被贴上“暴政”标签,成为点燃反英怒火的燃料。街头的愤怒从不需要复杂逻辑——谁开了枪,谁就是罪人;谁穿那身军装,谁就该付出代价。

法律如果只重复愤怒,那它就不再是法律。

就在全城同仇敌忾、人人喊打的气氛里,约翰·亚当斯站了出来,为被控谋杀的英军士兵辩护。

这个选择在当时极不“政治正确”,几乎是赌上自己的名誉与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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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后来回忆,这可能是自己一生中“最艰难、也最值得”的决定之一。

他在法庭上说出那句穿透岁月的话:

事实是顽固的东西;无论我们的愿望、倾向或情绪如何,都不能改变事实与证据。

这句话之所以流传两百多年,从不是修辞华丽,而是立场清醒——它把事实放在情绪之上,把证据放在立场之前。

一个社会真正的法治考题,从来不是如何审判朋友,而是如何审判敌人。

很多人误以为,法治是为“好人”准备的。恰恰相反,法治首先是为“坏人”、为可憎者、为被大众痛恨的人准备的。

如果一个制度只保护自己喜欢的人,那不过是立场抱团,不是法律秩序。

约翰·亚当斯为英军辩护,不代表他亲英,更不代表他无视冲突中的伤痛。他只是坚持一条底线,刑事责任必须建立在可被检验的事实之上,而不是群体性的愤怒之上。

最终,多数士兵无罪,少数人被认定较轻罪名。这个结果在当时并不讨喜,却为程序正义留下了经典范本。

后来美国独立,约翰·亚当斯成为开国元勋,更成为第二任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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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看政治身份,他很容易被神化;但恰恰是这次“为敌人辩护”的经历,让他真正配得上“法治守护者”这五个字。

读这段历史,我们总要面对一个扎心的问题:

我们到底希望法律像什么?

像一面旗帜?像一把武器?还是一把不偏不倚的尺子?

旗帜用来表态,武器用来打击,只有尺子用来衡量。前两者需要情绪沸腾,后者需要情绪克制。

人性天然偏爱热烈、痛快、立场鲜明,却对冷静、迟缓、讲证据的法治,缺少最基本的耐心。

舆论狂欢时,坚持程序的人像不合时宜的异类;尘埃落定后,才发现他们才是守住底线的人。

历史最吊诡的地方就在于:许多后来写进教科书的法治精神,在当时都显得格格不入。

当街头在喊“必须有人负责”,律师在问“证据是否充分”;当舆论在喊“不能放过他们”,法庭在问“是否排除合理怀疑”。前者安抚情绪,后者守护事实。

情绪只能带来一时痛快,事实才能带来长久秩序。

那场审判真正被保全的,不只是几名士兵的辩护权,而是一条至今仍在闪光的原则:法律可以被讨论,但不能被绑架;可以被监督,但不能被裹挟。

在愤怒之上,仍要站着法律。这,就是约翰·亚当斯留给后世最珍贵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