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是建筑工程领域常见的纠纷类型,涉及资质借用、合同效力、工程款主张及责任承担等多个复杂问题,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则逐一认定。
认定挂靠行为需重点审查多个维度:比如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主体与资金来源,实际施工人是否参与投标、合同磋商及全程施工,工程款是否直接流向实际施工人而被挂靠方仅收取管理费,以及现场管理人员是否由实际施工人聘请、发放工资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假借内部承包名义但无社保、工资记录,或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合同但被挂靠人无实质管理的,均属挂靠情形。
关于合同效力,若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事实,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发包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因通谋虚伪表示无效,而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的合同也因违反资质规定无效;若发包人不知情,有合理理由相信被挂靠人是实际施工方,则施工合同有效,被挂靠人将工程交挂靠人施工的行为属转包,转包合同无效。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路径需区分情况:若发包人明知挂靠,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工程合格的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在南通四建与岚世纪公司案中,认定黄夕荣作为实际施工人,因发包人知晓其借用资质,有权直接主张欠付的95万余元工程款。若被挂靠人截留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向被挂靠人主张截留部分;但若被挂靠人未截留,实际施工人向其主张工程款通常不被支持。
责任承担方面,出借资质的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应对施工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购销合同,被挂靠人需承担责任,除非相对人明知挂靠。在某建设工程案中,名义发包人JJ公司、实际开发人LFQ和LW因共同参与合同履行,被判令就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优先受偿权的认定则较为严格,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建工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只有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即使发包人明知挂靠,挂靠人也不属于“合同承包人”,无法主张优先受偿权,福建省高院也明确了这一点。内部关系上,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按协议处理,若协议约定转付责任,被挂靠人未依约转付的需承担责任;未约定的,原则上无直接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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