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当一款扮演房东、招揽租客的手游《房东模拟器》在市场火爆后,破解版也悄然出现,让原创者陷入了维权之争。
2月14日,记者获悉,近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对一起备受关注的网络游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成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成都某公司”)指控两被告通过某某网站提供《房东模拟器》游戏的破解版本,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行为成立,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同时,该案是成都互联网法庭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新修正案由的首案,该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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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房东收租还能管理房产?
小游戏爆火之后竟遭破解
该案所提到的《房东模拟器》,是一款模拟经营类手机游戏,玩家可在游戏中扮演房东、招揽租客、管理房产。游戏自推出以来市场反响热烈。
记者获取的一份判决书内容显示,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在某平台上,该游戏关注量超过163万,热度高达241万,评分达7.6,而游戏在社交平台的相关话题播放量更是突破5亿次。
这款游戏的著作权人是成都某公司。根据国家版权局颁发的登记证书,成都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通过受让方式获得“房东模拟器游戏软件V1.0”全部权利,此前,该游戏由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独家代理运营,后变更为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双方按约定分配运营收益。
该公司在诉讼中指出,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经营的“快猴网”(域名:ok126.net)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向用户提供《房东模拟器》的破解版本。取证显示,该网站提供至少6款不同版本的《房东模拟器》,其中包括名为“房东模拟器 折相思版”的破解版本。
在原本的正版游戏中,用户需要通过完成任务、观看广告视频等方式获取游戏资源,广告收益是原告及发行方的重要收入来源。与正版相比,这个破解版本,让玩家可以不用看广告,且无需实名认证,在游戏当中,还有“无限钻石”“无限钞票”。因此,破解版一出,就大幅降低了用户的游戏门槛和时间成本。一时间,大有“真假李逵”让人傻傻分不清楚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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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求:
索赔8万元 要求立即停止侵权
判决书中提到,原告成都某公司在起诉中提出了三项主要诉求: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网站向用户提供破解版《房东模拟器》游戏软件,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在庭审中提出,被告通过提供破解版游戏,直接抢夺了本应属于正版游戏的用户和流量。破解版游戏免除了广告环节、提供无限资源,对用户更具吸引力,这不仅挤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也直接切断了原告通过广告获得的收益来源,属于“搭便车”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针对被告主体,原告指出,张某系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苏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苏州某公司”)在2024年4月至8月期间曾是涉案网站的备案主体,并在其备案期间上传了涉案破解版游戏,也应该承担责任。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两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经法院查明,被告某公司成立于2024年8月5日,却在2025年9月26日即已注销。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张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在公司注销后成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另一被告苏州某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同样具备增值电信业务等经营范围。根据网站备案信息历史记录,苏州某公司在2024年4月17日至8月8日期间是“ok126.net”网站的备案主体,而涉案的“房东模拟器折相思版”正是在此期间的2024年7月12日被上传至该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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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酌定赔偿
经过审理,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本案争议焦点作出了明确认定。法院认为,原告是游戏著作权人及经营者,被告是游戏下载网站经营者,双方在争夺网络用户、获取流量和交易机会方面存在竞争关系,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其他经营者”。
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指出,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等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被告网站提供的破解版游戏,在名称、人物设置、界面设计等方面与正版游戏一致,但通过技术修改免除了广告、提供了无限资源。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失去了用户观看广告带来的流量和收入,破坏了正版游戏的正常运行机制和商业模式,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责任承担,法院判决停止侵害,要求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ok126.net”网站内发布的“房东模拟器折相思版”软件。经综合考虑涉案游戏的知名度、市场欢迎度、侵权行为方式及影响、原告维权成本等因素,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亦未提供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的有效票据,法院对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被告苏州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1530元,两被告各负担135元。
法院在判决中强调,某公司虽已注销,但张某作为其独资股东,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苏州某公司作为涉案网站在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备案主体,且未能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侵权内容传播,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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