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评分项里暗藏玄机,评标专家一不小心又掉坑里了
在参与江陵县采购项目第一次的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湖北XXXX有限公司及荆州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两家公司提供相同业绩材料,有串通投标嫌疑为由认定投标无效,剩余投标人不足三家,作流标处理。经查:招标文件中要求评分标准里业绩的评分标准为“响应供应商提供所投产品近五年(2020年1月至今)具有类似项目业绩······”,并未指明应当使用本公司业绩,经向TCL制造商及评标专家核查,2家公司所提供的业绩为TCL智能科技(宁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提供,该评标委员会如不认可该业绩,可不予给分,无充分理由予以废标。故评标专家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以上事实有该项目采招云(湖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平台的开标/评标记录、询问笔录为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鉴于你在本机关监督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为影响了成交结果,参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招标文件要求的是所投产品的业绩,而不是日常评审中可能默认的“投标公司的整体业绩”。
评标专家陷入思维定式,下意识的认为两个公司用一样的业绩,就主观推断双方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给两家公司直接扣上“串通投标”的帽子,认定投标无效。
串通投标是大事,得有充分的证据支撑,而不是仅凭“业绩一样”就下定论。其实在这个时候就应该回头仔细查看招标文件了。
从实际情况来看,两公司想串标的话,往往具备较强的规避意识,会刻意避免出现业绩材料完全一致这种低级且易被发现的漏洞,反而会通过更隐蔽的方式达成串通。
而且根据招投标相关规定和常规评审原则,业绩材料通常属于加分项,即便评标专家不认可该业绩,正确的做法也是对该部分业绩不予加分,保留投标人的其他评审资格,继续完成后续评审流程。而不是直接认定投标无效、作废标处理,这显然超出了合理的评审权限,属于过度使用废标权利。
还好,评标专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只给予警告,对履职评价扣2分的处罚。
评标时大家一定要仔细看看招标文件,别漏看一个字,别多想一个没写的条件;遇到不确定、有争议的评审点时,切勿凭个人感觉、思维定式下结论,应主动核查招标文件条款、核对材料细节,多方核实后再作出评审决策,避免因主观臆断导致评审失当;该给分的给分,该扣分的扣分,该不予加分的就不予加分,千万别滥用废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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