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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于某与丈夫林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于2010年生育一女。自2011年起,林某频繁酗酒晚归,频繁与于某发生争吵。2016年,双方因感情彻底恶化开始分居,于某带女儿与父母同住在A区,林某则长期居住于B区,此后近九年时间里,被告既未探望过女儿,也未支付任何抚养费。为彻底摆脱困境,于某找到煦滨婚姻家事团队,希望能够尽快离婚。

二、办案经过

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情核心并准备材料向法院提交立案,但在开庭前夕,我方才得知被告林某并未签收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案件将在公告送达后进行缺席审理,这给案件推进带来了不小的挑战——“被告缺席” 意味着无法通过庭审质证直接确认分居、感情破裂等关键事实,那么就很有可能第一次离不掉,需要半年之后再次起诉,这与当事人的预期相违背。因此,为了争取第一次就成功离婚,“构建完整、有效的证据链” 就成为案件胜诉的核心突破口。团队律师围绕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工作:

(一)锁定 “感情破裂” 关键证据,夯实离婚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为证明双方分居事实及感情破裂程度,团队律师协助当事人收集并整理了居住证明、证人证言、沟通录音等关键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分居多年、无感情”,从而为法官判决离婚提供依据。

(二)围绕 “子女抚养” 举证,形成证据闭环

因婚生女已满8周岁,团队律师建议通过婚生女的开庭发言,让法官进一步确认原、被告的分居情况。开庭过程中,法院与婚生女单独沟通,确认了婚生女希望跟随原告一起生活的意愿,并从婚生女口中得知于某与林某确实已分居多年,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至此,我方的证据链条已形成闭环,可以争取法院在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就判决离婚。

(三)应对 “被告缺席”,确保程序合法、事实清晰

因被告经公告送达仍未到庭,团队律师及时与法院沟通:一方面强调 “公告送达程序合法,被告应承担缺席后果”,另一方面通过 “多组证据相互印证” 的方式,让法院无需被告质证即可确认案件事实,争取法官认可我方提交的全部证据,为后续判决奠定坚实基础。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定原、被告双方已因感情不和分居超过2年,感情彻底破裂,应当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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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说法

本案作为“第一次起诉 + 被告缺席” 仍判离的典型案例,不仅实现了当事人的核心诉求,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参考的维权思路。结合本案经验,煦滨婚姻家事团队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提出以下3点提醒:

1. 法定离婚情形需 “证据说话”,切勿仅凭 “口头陈述”

《民法典》规定的 “感情破裂” 情形(如分居满两年、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均需通过具体证据证明。以 “分居” 为例,需提供居住地址差异证明(如租房合同、物业证明)、生活痕迹(如网购地址、水电缴费记录)、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避免因 “证据不足” 导致法院无法认定分居事实。

2. 子女抚养权争夺,“子女意愿” 与 “抚养能力” 缺一不可

对于年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会优先尊重其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愿,因此需在律师指导下,通过法院询问、书面声明等合法形式固定子女意愿;同时,需提供自身 “抚养能力” 的证据,如稳定的收入证明、适宜子女生活的居住环境、过往履行抚养义务的记录(如教育支出、医疗支出凭证),对比对方 “未履行抚养义务” 的事实(如未支付抚养费、未探望子女的证据),最大化争取抚养权优势。

3. 被告缺席不影响案件推进,需重视 “程序合法性”

若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如邮寄送达、电子送达)仍未到庭,法院可依法进行 “缺席审理”;若被告下落不明,可通过 “公告送达” 的方式保障其诉讼权利,公告期满后仍未到庭的,法院可缺席判决。当事人无需因 “被告不到庭” 而放弃维权,只需在律师协助下,确保证据真实合法、程序无瑕疵,即可推动案件依法审理。

本案的胜诉,不仅帮助当事人摆脱了长期无效的婚姻关系,更通过明确抚养权及抚养费,为未成年子女的未来生活提供了稳定保障。婚姻不易,但当感情确已破裂时,理性维权、依法主张权益,才是对自己和子女负责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