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一起江都区的赔偿纠纷案件,因事故事实与责任认定纠纷,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仍存异议。摊主夏先生在庙会期间“救助摔倒伤者”,却被诉至法院并被判承担70%赔偿责任。对此,夏先生明确表示不服该判决,并已依法准备提起上诉,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据夏先生回忆称,该案事发于2024年11月18日扬州市江都区杨湾庙会期间。当日,夏先生在通扬南路杨湾桥南路段合法摆摊,售卖桌椅、梯子等日常用品。当日8时30分许,原告杨某骑行电动自行车驶入该庙会禁行区域,因“未佩戴安全头盔”、骑行时“分心观察周边”,车辆轧到路边稻草后失控,滑入道路西侧水沟摔倒,导致面部受伤。
夏先生强调,杨某受伤系其自身违规骑行、分神驾驶非机动车导致,并非其声称的被自己所售梯子砸伤。而在当时事发后,出于善意,他第一时间协助救助伤者。主动将杨某送往地方医院救治,并垫付了2000元医疗费用,全程配合伤者转院至地方医院接受治疗,已尽到合理的“好意施惠”。
而在此后,杨某将夏先生诉至法庭,起诉其因铁梯未放置稳妥倒下,砸伤其面部,诉求夏先生承担赔偿。夏先生方为还原事实,收集相关证据证词做出回应。其中双方提交的证人证言存在明显矛盾,成为本案核心争议。
根据夏先生方提供的事发当日的现场模拟照片、视频及现场丈量记录显示,其摊位梯子摆放点与杨某摔倒地点直线距离约达13.7米,所售梯子最高仅2.8米,从物理层面而言,根本无法触及摔倒位置,不存在梯子砸伤杨某的可能。
同时庙会现场已明确设置“车辆禁止驶入”标识,杨某违规骑行电动车进入人员密集的庙会区域,自身存在明显过错,这与多地庙会为保障安全实施交通管制、禁止车辆驶入的常规举措一致。
而多位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均证实杨某系自行摔倒,且在其摔倒数分钟后,梯子才因大风倾倒,倾倒的梯子并未接触到杨某。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客观上大体还原了事发全过程,与杨某方证言形成一致对立。
尽管夏先生提交了上述证据,但在一审过程中,仍判决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杨某方提供证人证言,与夏先生方证言矛盾,有关梯子是否能砸伤杨某,仍有待进一步核实。且相关证人证言与杨某自述亦存在冲突,例如对事发后如何处置的细节,杨某称“无人敢扶,其自行起身”。而证言中多次提及“被两人扶起”,相关事实仍待进一步厘清。有关梯子是否能砸伤杨某、何时倾倒等核心事实,仍有待进一步核实。
对此,夏先生始终坚持自身立场:“我对杨某的受伤不存在任何过错,其损害结果与我的铁梯放置的管理行为无实际因果关系。”夏先生表示,他尊重司法程序,但不认同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与责任划分。他认为,自己本为善意救助伤者,反而被起诉索赔,这与其“实际意愿相悖”,也让“好心救助者受伤”。
目前,夏先生已准备提起上诉,其希望地方审理部门,纠清相关证据矛盾,核查事件事实,为事件争议给出一个公正合理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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