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过期未及时换证,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是否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此为由拒绝理赔?近日,怀宁县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纠纷案件。
程某驾车超越前方车辆时,在左侧道路占道行驶,与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上吴某等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经调查,程某驾驶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程某驾驶证逾期超过一年。
交警部门认定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赔偿费用协商未果,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程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49.5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应予支持。
程某驾驶证至事发时已超期一年四个月,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是“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因此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除财产损失外的赔付义务,在商业三者险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核定,吴某各项损失合计38.17万元。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吴某的人身损害损失18.06万元进行赔偿,其余损失20.11万元由程某直接赔偿。
法官提醒称,交强险赔付具有法定性与优先性。交强险的赔付是法定义务,优先于保险合同约定。交强险的核心立法目的是保障事故受害人能及时获得基本赔偿。因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首先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即使驾驶员存在过错,保险公司也须依法先向受害人赔付。虽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即有过错的驾驶员)追偿,但这属于保险公司与侵权人之间的内部追偿关系。
因此,驾驶人在驾驶证超期未换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可能构成“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仅承担垫付责任并享有追偿权。驾驶人应遵守“无证不上路”原则,及时办理换证手续,降低事故发生后的理赔风险,避免因疏忽导致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
(安徽商报元新闻记者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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