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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止一次,网友在后台问我这样一个问题:
——家族信托委托人可以约定变更吗? 信托法有没有限制不可以?
这是个很奇怪的问题。
回答起来非常简单:信托法是私法,只要有关当事人达成一致同意,什么都可以改——不仅委托人可以改、受托人可以改,受益人都可以改。
甚至连信托目的都可以改:从私益信托改成慈善信托是可以的(注意:反过来不可以)。这可以类比为信托的更新(innovation)。
我好奇的是这样的一个现实问题:设立家族信托之后,为啥要变更委托人?
怕不是对信托委托人的地位有啥误解?
小书《中国信托法》出版,对大多数困扰我国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的信托法问题——家族信托、商事信托和慈善信托,都给出了可信赖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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