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31日,张某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某某幼儿园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张某入职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某某幼儿园从事保育员工作。合同期限为2019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3年10月31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某某幼儿园采取“末位淘汰”的方式辞退张某,张某于2023年11月4日离职。
同时查明:2023年11月2日,张某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某某幼儿园厨房与他人发生争执,当时由警务站及社区民警出警。事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某某幼儿园对此次事故进行研判,对幼儿园园长、保安科科长、保安、保健医及张某等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来源:(2025)新01民终271号
二、争议焦点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某某幼儿园以“末位淘汰”的方式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三、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某某幼儿园违法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并应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了明确限定。本案中,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某某幼儿园经几次检查,以张某排名最后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且未向张某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成绩末位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某某幼儿园仅凭该检查结果,不能证明张某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某某幼儿园所谓的“末位淘汰制”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劳动者的考核成绩居于末位并不是认定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无法胜任工作的事由,法律并未将此列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事由。从司法实践来看,基于“末位淘汰制”解除劳动合同一般视为违法。因而法院认定,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某某幼儿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某某幼儿园以“末位淘汰制”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显然不当,属于违法解除,应当依法向张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进行。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亦即用人单位直接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法律依据。
第二,所谓“末位”仅是用人单位一种考核排名的状况,而“不能胜任工作”则是因劳动者的技能不能满足岗位需要而导致工作无法正常完成的情况,两者概念完全不同。从实践中看,在多人竞争性工作中,即使所有人都胜任工作,也会有人处于末位;反之,即使所有人都不胜任工作,但仍会有人处于第一名。因此,不能以“末位淘汰”替代“不能胜任工作”。本案中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某某幼儿园以张某在工作中连续10个月分数排名最低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认为缺乏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根据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某某幼儿园提交的视频与照片,可以证实张某与薛某某发生争执,报警后由警务站及社区民警出警,后经研判对幼儿园园长、保安科科长、保安、保健医及张某等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可见此次打架事件中,幼儿园工作人员及张某均有过错,且进行了处罚,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也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综上,对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某某幼儿园上诉认为不应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理由,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某某幼儿园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其应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四、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情形,而法律并未将“末位淘汰”列为合法事由。本案中,幼儿园以张某考核排名末位为由辞退,混淆了“末位”与“不能胜任工作”的概念。即便所有劳动者均胜任岗位,仍会存在排名差异,末位不等于无法履行岗位职责,幼儿园未举证张某不能胜任工作,解除理由缺乏事实支撑。同时,幼儿园未出具书面解除通知,程序存在瑕疵;张某与他人的争执已被处罚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亦不符合法定解除情形。法院判决强调了劳动关系的解除必须具备合法依据。
本案核心在于明确“末位淘汰”不能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依据,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引与实践警示意义。这一裁判提醒用人单位,考核排名可作为管理工具,但不能直接转作为解雇依据,用人单位需坚守法律规定的实质判断标准。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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